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256号建议的答复

admin 472 2022-09-18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256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维护社保基金安全,提高养老待遇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正如您所说,改革开放以来,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我国不断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上世纪90年代企业先行,率先实施了独立于单位之外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随着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待遇水平稳步提高,基金实力持续增强,管理服务逐步规范,较好保障了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但是,在改革不断推进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矛盾。比如,部分退休时间比较早的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相对偏低,对社保基金的监管和核查还有待加强等。

对此,***高度重视。一方面,不断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实现退休人员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2005年***2015年期间,***连续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从647元提高到2015年的2240元,较好地保证了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2016年和2017年,连续统一安排、同步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并要求各地普遍实施“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的“三结合”调整办法,体现各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逐步“并轨”的方向。其中,“适当倾斜”的对象主要是高龄退休人员,目的就是使得退休时间比较早的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水平能够相对高一些。湖北省2017年调整基本养老金具体实施方案中,充分体现了对退休时间比较早的退休人员的关心和照顾,一是在“定额调整”中根据退休时间早晚确定不同档次,退休时间越早,调整标准越高;二是“适当倾斜”对年满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加调整标准。下一步,我们将在总结历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快研究建立兼顾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合理调整机制,实现各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机制的统一。同时,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完善缴费与待遇挂钩的计发办法,强化激励约束机制,突出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目标。

另一方面,着力健全制度机制、创新方式方法、提升技术手段、强化监督执法,有力维护社保基金安全和各方合法权益。一是健全社会保险欺诈查处和移送机制,严格基金监督执法。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对刑法第266条解释,2015年2月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印发了一系列文件,明确了查处和防范社会保险欺诈的查处职责、移送程序、协作机制等,构建了联动打击社会保险欺诈的新格局。各地人社部门、公安机关密切协作,推进“行刑衔接”,查处了一批社会保险欺诈案件,取得积极成效。二是开展系列专项检查,强化全过程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每年选择一***两个重点开展专项检查,促进各方面提高对基金安全重要的认识,重视基础管理,注重完善内控制度,健全基金征缴、管理使用和运营决策等机制,从源头上控制基金风险。通过查处重大案件,建立惩防并举的机制,使危害基金安全的现象得到了遏制,基金安全程度明显提高。下一步,将坚持“监督、执法、问效”,加强基金监督法制建设,加快建立权责统一、严格公正的基金监督执法机制,积极推进完善专项检查机制,强化基金安全“体检”,真正实现防风险、保安全。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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