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339号建议的答复

admin 487 2022-09-18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339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降低连锁零售、餐饮业非城镇户口员工及小时工社会保险成本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非城镇户口员工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参保问题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包括非城镇户口职工在内的所有单位职工都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五项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共同缴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费,职工不缴费。非城镇户口职工和城镇户口的职工按照统一政策规定参保缴费,享受同样的社会保险待遇。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也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关于对依法参保缴费企业的财政补贴问题

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支持困难企业依法参保缴费。此外,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对依法参保缴费裁员少的单位,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下一步,我们将深入落实和完善相关政策,减轻困难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切实保护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益。

三、关于零售企业社保缴费基数问题

社会保险实行权利与义务对应原则,只有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才能享受有关待遇。按规定,单位以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个人以本人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工资超过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缴费基数。由此可见,社保缴费基数的确定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密切相关,同时,对缴费基数下限做出规定,是为了保证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水平不***于过低,较好地保障基本生活。由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依据,随着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占城镇就业人员的比重不断上升,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已不能准确反映我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整体工资水平,导致部分行业低收入人群社保缴费基数偏高。对此,我们正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深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不断完善有关政策。

为降低企业成本,***在2015年降低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率的基础上,2016年又有条件、阶段性降低了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率,推动企业轻装上阵。同时,我们正从收、支、管多方面着手,进一步研究采取措施,推动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合理均衡***、单位和个人的负担,更好地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保障权益。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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