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6083号建议的答复

admin 1068 2022-09-18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6083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我国外国籍人才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收悉,经商外专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的问题

《社会保险法》第97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中国公民加入外国国籍后,不论其保留还是终止了社会保险关系,均按外国人参保进行管理。根据《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16号)以及《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13号)规定,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外国人是指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等就业许可证件、《外国人***居留证》等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登记的各类企业或组织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包括在华外国人才,应按当地规定参保缴费。2011年10月15日之前已经在中国境内就业,且符合参保条件的外国人,统一从2011年10月15日起参保缴费。2011年10月15日以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从在中国境内就业开始之月起参保缴费。因此,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外籍人才不可以从工作之日起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已达到或超过我国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可以再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二、关于到达法定年龄后延长缴费的问题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时,获得在中国***居留权的外籍员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延长缴费;也可以书面申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社保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关于我国政府与其他***签订双边社保协定的情况

将在华就业的外国人纳入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体系,客观上会带来外籍员工及其所在企业在两国重复参保缴费的问题。为解决该问题,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开展双边或多边谈判,通过签署政府间包括双方互免条款的社会保障协定的方式加以解决。

早在2001年、2003年,我国政府就已分别同德国、韩国签署了社会保险双边协定,对双方派遣人员互相免缴特定的社会保险费用做出了规定。《社会保险法》特别是《暂行办法》颁布之后,我国加快了商签双边社会保障协定的步伐,先后与经贸关系密切的多个***启动了双边社会保障协定谈判。

目前,与我国政府已经签署双边社保协定的***有德国、韩国、丹麦、芬兰、加拿大、瑞士、荷兰、法国、西班牙、卢森堡、日本、塞尔维亚;正在谈判的***有奥地利、罗马尼亚、捷克、瑞典、比利时、菲律宾等;与我国有谈判意向的***包括俄罗斯、赞比亚、葡萄牙、哈萨克斯坦、加拿大的魁北克等。其中,与德国、韩国、丹麦、加拿大、芬兰、瑞士、荷兰、西班牙签署的双边社会保障协定已正式生效实施,总体执行情况良好。协定的签署和实施,有效维护了缔约双方派遣人员和企业的利益,避免了双重缴费负担,便利了缔约双方人员和经贸往来。

下一步,我部还将继续扎实推进外国人参保及双边社会保障协定的商签工作,为吸引外籍人才创造良好条件。同时,将不断提高经办能力和水平,为在华就业的外国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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