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032号建议的答复

admin 525 2022-09-18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032号建议的答复

你们提出的关于适当调整社保费率缴纳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降低社保费率

世界各国社会保险筹资规模是由本国的国情决定的,主要受人口结构、社保制度模式、覆盖范围、保障项目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目前,我国各项社会保险费率总体情况是:职工养老保险,单位费率为20%,职工个人缴费为8%。职工医疗保险,单位费率为6%左右,个人缴费为2%。失业保险,单位费率为2%,个人费率为1%。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和单位浮动费率制度,平均费率约在1%左右。生育保险,单位费率最高不超过1%。确如你们所说,目前我国各项社会保险总费率总体相对偏高。

当前,由于人口老龄化加重,社会保险的扩面征缴空间日益缩小,而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水平持续刚性增长,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同时,还存在着缴费基数偏高、部分险种基金结存较多、基金结余地区分布不均衡等问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我们将加强调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适时调整社会保险缴费率。失业保险方面,今年2月,国务院决定将失业保险费率暂由3%降***2%。下一步,将结合修订《失业保险条例》,根据各地基金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合理确定失业保险费率和建立费率调整机制。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方面,今年6月,国务院决定将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由1%降***0.75%,并根据行业风险程度细化基准费率档次,根据工伤发生率对用人单位适当上浮或者下浮费率;将生育保险费率从不超过1%降***不超过0.5%;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超过合理结存量的地区应调低费率。今年7月,经国务院同意,我部会同财政部下发《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明确了相关具体政策。下一步,我们将会同财政部抓紧制定完善生育保险费率的具体政策,经国务院同意后发布实施。医疗保险方面,适当调整职工个人账户政策,理顺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基金结构,指导有条件的地方适时适当降低医疗保险费率。养老保险方面,由于基金支付压力日趋加重,筹资渠道仍以用人单位、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为主,当前降低养老保险费率的条件尚不具备,还需要逐步推进全民参保登记,不断加大扩面征缴力度,指导和监督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参保缴费,夯实缴费基数,提高参保缴费能力,增强基金自身的收支平衡能力。从长远看,应综合采取推进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延迟退休年龄、开展基金投资运营、加大中央财政补助力度等多种措施筹集资金,为降低养老保险费率创造条件。

二、关于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积极发挥公共财政职能,努力调整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投入力度。据统计,“十二五”时期,一般公共预算用于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合计7.2万亿元(其中,2014年为执行数,2015年为预算数),是“十一五”时期的3.2倍,年均增长15.0%,高于同期全国公共财政支出13.8%的增速。下一步,各级财政部门将继续按照公共财政要求,加大财政社会保障投入,支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

三、关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按照国务院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本人工资为基数。个人工资超过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养老保险属于二次收入分配,对缴费工资下限作出规定,可以保证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不***于过低,较好地保障基本生活。

你们提出的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险种进行进一步甄别、细分,实行差别费率,打破“大一统”的缴费现状的建议,我们将作进一步研究。

感谢你们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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