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931号(社会管理类273号)提案的答复

admin 427 2022-09-18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931号(社会管理类273号)提案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以供给侧改革为契机推进企业减负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放缓最低工资上涨速度问题

工资增长的前提和基础是经济增长,“十三五”时期,我国经济增长速度将由高速增长转变为中高速增长,工资水平增速也会随之放缓。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受资源环境约束趋紧和境外人工成本竞争加剧等因素影响,企业人工成本承受力受到限制,将制约企业职工工资的增长。我们已要求地方加强对经济形势的分析研判,密切关注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既要考虑保障低收入劳动者报酬的需要,又要考虑企业实际承受能力,适当放缓调整频率,使最低工资调整更好地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下一步,我们将健全最低工资标准评估机制,增强确定和调整的科学性,指导各地稳慎把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和节奏,充分发挥最低工资制度对保障低收入劳动者报酬权益的保护作用,切实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二、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比例问题

社会保险缴费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合理确定社会保险缴费政策,对于维护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运行,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十分重要。近年来,在经济持续面临下行压力情况下,企业要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呼声较为强烈。中共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保费率政策问题,中共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提出要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2015年***先后降低了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率,五项社会保险的总费率由41%降为39.25%。2016年,国务院进一步作出了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决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费率超过20%的省区市,将单位费率降***20%;单位费率为20%,2015年底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区市,可以阶段性降***19%,降低费率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失业保险总费率由现行的2%阶段性降***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受经济新常态以及日趋加快的人口老龄化的影响,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越来越大,目前的降低费率只能是临时性、阶段性的。从长远看,只有加强制度顶层设计,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和精算平衡,综合实施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延迟退休年龄、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开展投资运营等措施,才能可持续地适度降低养老保险单位费率。

考虑到医疗保险费用持续快速上涨、人口老龄化等因素对基金支出的影响,基本医疗保险在今后相当长一个阶段还需保持筹资总水平的稳定。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共中央要求,着眼于制度长期稳定运行,进一步研究完善基本医保筹资机制,均衡各方面医疗保险费负担,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有机联系的动态筹资机制,切实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促使企业履行社会保障责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但目前仍存在部分企业不给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不缴、少缴、漏缴职工社会保险费问题,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社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确实需要采取措施妥善解决。2013年9月,我部发布《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对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缴纳、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法律责任的追究等做出了具体规定。按照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为加快推进社会保险全覆盖,实现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目标,我们正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通过信息比对、入户调查、数据集中管理和动态更新等措施,对各类群体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进行记录、核查和规范管理,从而推进职工和城乡居民全面、持续参保。目前试点范围已扩大到了全国50%以上的地区。下一步,我们将加强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认真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加大对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督力度,对查实的社会保险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同时,研究建立企业守法诚信制度,探索将工资、社会保险等信息纳入劳动用工征信系统,引导用人单位和职工自觉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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