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次会议第1952号(社会管理类165号)提案的答复

admin 549 2022-09-20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次会议第1952号(社会管理类165号)提案的答复

人社提字〔2018〕22号

您提出的关于调低劳动密集型低收入行业社保基数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降低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的问题

近年来,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部署,我部会同财政部出台了一系列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措施。2015年3月***2017年底,经国务院批准先后4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涉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职工五项社会保险费率总水平从41%降***37.25%,其中单位费率从30%降***26.75%,下降3.25个百分点。2018年4月,我部会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将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费率及失业保险费率的政策期限继续延长一年,并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预计政策执行期间,社会保险基金减收1840亿元,将相应减轻企业负担。

根据《通知》要求,执行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应在同一省(区、市)内统一,各省(区、市)内不同行业执行同一缴费比例。下一步,我们在抓好现行费率调整政策落实的同时,将积极推进各项社会保险改革,着力提高统筹层次,平衡地区间差异,加强基金收支管理,积极推进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拓宽资金筹集渠道,为进一步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创造条件。

二、关于降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问题

缴费基数既是缴费的依据,也是计发相关社会保险待遇的基础,与参保人员待遇水平密切相关。养老保险实行“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筹资缴费机制,以参保职工本人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并设置封顶线和保底线,可以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保证参保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水平不***于过低,确保参保职工一定的待遇水平,较好地保障基本生活,维护参保职工的权益。因此,缴费基数的调整,既要充分考虑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实际承受能力,也要综合考虑缴费情况与待遇水平之间的平衡,以及人口老龄化趋势带来的支付压力、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等诸多因素,需要全面审慎评估。

目前,由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依据,随着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占城镇就业人员的比重不断上升,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已不能准确反映我国城镇就业人员整体工资水平,导致低收入人群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偏高,这也是企业对于降费率成效感受不明显的重要原因。

据了解,***统计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利用全国经济普查法人单位名录库对法人单位进行全面工资统计的方案,统计范围既包括非私营法人又包括私营法人,既包括城镇法人又包括乡村法人。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完善职工平均工资统计办法,研究将私营企业纳入职工平均工资统计范围,改变目前平均工资统计“虚高”的状况,从而适度降低低收入群体缴费基数。

三、关于对餐饮企业给予一定就业安置补贴的问题

近年来,我部会同财政等部门不断完善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逐步加大就业补助资金力度,其中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2013-2017年,全国各级财政安排就业补助资金超过4000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安排就业补助资金2193亿元;2018年,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就业补助资金477亿元。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和就业人员,可以按政策规定申请相关补贴。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财政等部门继续完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支持餐饮等企业积极吸纳就业人员。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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