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321号建议的答复

admin 484 2022-09-2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321号建议的答复

人社建字〔2019〕196号

您提出的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政策、防范化解结构性失业问题的建议收悉,经商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人民银行、统计局,现答复如下:

您的建议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确定为重点督办建议,收到您的建议后,我们高度重视,迅速组织相关单位共同学习研究。您在建议中充分强调了化解结构性失业的重要意义,深刻分析了问题原因,提出了一系列措施建议,对我们分析新形势、做好新时代就业工作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很多建议内容已经在我们的就业优先政策课题研究中予以吸纳借鉴。

一、关于研究建立就业质量评价体系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就业工作,将“稳就业”作为六稳之首,将就业优先政策置于宏观政策层面,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对于您提出的将就业指标纳入经济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建议,目前,国务院已经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正在研究制定的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中,已将城镇调查失业率等就业指标纳入其中。同时,您建议开展新一代信息技术带动就业统计调查,这对于了解互联网经济背景下的就业状况具有重要意义。在这方面,我们也进行了一些初步探索,如全国月度劳动力调查中设置了周工作时间、是否通过互联网承接业务等调查内容,以此统计分析劳动者就业质量、信息技术带动就业等情况。我部也正在委托专门课题组,围绕就业环境、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等维度,对就业质量评价体系进行深入研究。

下一步,我们将充分吸纳您提出的研究建立就业质量评价体系建议,加快推进研究论证,广泛吸纳专家学者、有关部门的意见,同时加强现有就业数据的统计分析,更好反映我国就业质量情况。

二、关于更大力度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您提出的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的建议,对于扩大就业规模、促进经济发展、推进民生改善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不断健全鼓励创业政策体系,各地各部门在完善创业政策、优化创业服务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一是创业政策不断完善。2015年、2017年、2018年,国务院先后下发了三个就业创业政策文件,配套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形成了促进创业的政策框架。特别是对于您提出的提高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建议,我们已充分吸纳并转化为实际工作措施,2018年底,国务院出台《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明确提出符合条件人员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同时,有关部门还取消了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贷款记录向前追溯5年的限制条件,将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纳入支持范围,建立健全担保贷款分类统计制度,提升政策精准度和执行效果。截***2019年6月末,创业担保贷款余额1280亿元,同比增长23.8%,比上年末增加216亿元。二是创业环境不断优化。大力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清理规范行政审批,我部主动削减超过70%的职业资格,为创业创新提供良好环境。其中,您提出的加快出台《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和返还失业保险费鼓励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建议,已经落地实施。今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省份已全部降***16%,上半年合计减免相关社保费1288亿元。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明确要求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参保企业加大返还力度。目前,各地已普遍制定了困难企业认定标准,上半年共返还失业保险费154亿元。三是创业服务不断改善。各级人社部门不断完善创业服务功能,近年来每年为340多万人次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介、开业指导、融资帮助等创业服务,全国平均每年参加创业培训人员达200多万人次。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按照您的建议方向,通过加强督促督导,加大减税降费、援企稳岗、创业担保贷款等政策实施力度,确保企业社保缴费负担实质性下降,进一步释放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

三、关于加强培训提高人力资本素质

职业技能培训是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的关键举措,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对于您提出的强化在岗职工培训、加强失业和下岗转岗人员培训、开展“互联网+职业培训”、给予培训补贴等建议,我们已充分吸纳,并在今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中,对相关工作作出了明确部署。在培训内容上,要求企业需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开展适应岗位需求和发展需要的技能培训,广泛组织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脱产培训,开展岗位练兵、技能竞赛、在线学习等活动。在全国各类企业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现代学徒制培训,三年培训100万新型学徒。在培训方式上,要求大力推广“工学一体化”、“职业培训包”、“互联网+”等先进培训方式,鼓励建设互联网培训平台。在培训补贴上,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的职业培训补贴。此外,关于您提出的放宽职工申领技能补贴条件,《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明确要求,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参保1年以上。

下一步,我们将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为抓手,推动各项政策内容落实落地,动员各方积极组织、广泛参与在岗职工及下岗失业人员培训,落实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确保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取得实效。

四、关于培育适应产业转型升级需要的高层次人才

人才是***资源,对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深入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有效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一是指导地方制定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标准。对于您提出的加快研制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标准的建议,不少地方已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引才需要,制订了相关认定标准,给予人才一定荣誉和待遇,这是符合地方实际需要的。一直以来,***层面对制定标准的地方予以积极支持和指导,尽量使标准符合地方人才工作实际,更加科学合理。但目前,暂无计划制定***层面的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标准,主要考虑是,***层面已经实施了以“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为代表的系列人才工程(项目),形成了***人才队伍。认定的目的是为了使用,不少地方的分类认定标准都把***人才作为重要类别给予相应待遇。同时,由于全国各地人才工程(项目)数量较多、层次不一、标准不同,从***层面制定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标准难度较大,重点还是支持指导各地结合实际科学制定认定标准。二是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聚焦人才评价机制突出问题和关键环节,以科学分类为基础,以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为目的,提出了一系列针对性强、含金量高的改革举措。在评价标准方面,强调以职业属性和岗位要求为基础,分类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各有侧重的人才评价标准。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倾向,对不同人才实行差别化评价。在重点领域方面,分类分层明确了科技人才、哲学社会科学人才、教育人才、医疗卫生人才、技术技能人才评价核心要素。三是大力实施***重大人才工程。您提出,要以实施***重大人才工程为抓手,支持高校院所、高技术企业培养引进高层次人才,这对于提高我国核心技术水平、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实施了《***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经过几年的实践和发展,形成12项重大人才工程体系,对培养引进高层次研发人员、创新型复合型人才发挥了重要作用。如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在装备制造、信息、生物技术、新材料、海洋、金融财会、生态环境保护、能源资源、防灾减灾、现代交通运输、农业科技、社会工作等12个重点领域和现代物流、电子商务、法律、咨询、会计、工业设计、知识产权、食品安全、旅游等9个现代服务业领域,开展大规模的知识更新继续教育,从2011年到2020年,每年培训约100万名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同时,依托高等院校、科研基地、大型企业现有施教机构,建设一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下一步,我们将围绕您的建议进一步深入研究,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改革完善符合不同类型科技人才特点和成长规律的评价标准,大力推进各项重大人才工程实施,不断壮大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各类人才活力。

五、强化社会政策兜底保障功能

兜牢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底线是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应有之义。您提出的实行常住地失业登记和就业援助、落实失业保险待遇、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建议,都是兜牢民生底线的重要举措。我们也围绕这些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确保失业人员就业有出路、生活有保障。一是实行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明确要求,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和政策。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77号),要求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城乡劳动者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公共就业服务,其中处于无业状态的劳动者可进行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的劳动者可申请就业援助。据此,劳动者可以更加便捷地在常住地享受各项政策服务。二是及时兑现失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领取失业保险金。为切实兜牢民生底线,2017年,我部会同财政部下发《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71号),指导各地逐步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使失业人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同时,根据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基金还为领金人员代缴基本医疗保险,为领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遗属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此外,通过减少证明材料,增加服务供给,推行网上经办,实行信息比对核实,推进作风建设等方式,切实提高失业保险经办水平,确保失业人员及时领取失业保险金。三是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997年和2007年,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制度先后在全国全面建制。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法规政策规定,包含失业的劳动者家庭在内,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都可以申请低保。截***2018年底,全国共有城乡低保对象4527.8万人,支出低保资金1593.4亿元。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指导地方全面落实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兑现失业保险待遇。同时,配合民政部门健全低保对象认定方法,加大对失业人员、低保对象的就业帮扶力度,激发他们就业的内生动力。

六、关于探索出台防止结构性失业应急办法,加快健全就业形势监测预警机制

如您所言,加强就业形势监测预警、研究应对办法是预防化解结构性失业的重要举措。为此,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一是强化就业形势分析研判。定期开展就业常规统计、劳动力市场监测、失业动态监测和重点企业监测等,开展社保缴费、铁路运输等大数据比对分析,聚焦春节前后等重点时段、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开展集中调研,准确分析研判就业形势。二是研究制定失业风险应对预案。目前,我们正按照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原则,完善就业预警指标体系,根据风险规模和严重程度,明确针对性举措,全力保障就业局势稳定。此外,针对人工智能对就业的影响、新就业形态等新形势新问题,开展前瞻性研究,及时提出对策措施。

下一步,我们将充分吸纳您的建议,继续做好各项就业形势统计分析,完善统计监测质量控制机制,提高统计精准度。同时,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及时完善风险应对预案,适时拿出切实可行的政策工具,确保就业局势总体稳定。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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