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932号(社会管理类274号)提案的答复

admin 512 2022-09-2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932号(社会管理类274号)提案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应以积极增加“双创”工作者现实获得感并协助高科技企业减轻人工成本为主要资助和奖励手段的提案收悉,现就涉及我部职能的内容答复如下:

一、关于设置社会保险费率上限相关问题

社会保险缴费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直接影响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合理确定社会保险缴费政策,对于维护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运行,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十分重要。近年来,在经济持续面临下行压力情况下,企业要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呼声较为强烈。按照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适时适度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要求,2015年***先后降低了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率,五项社会保险的总费率由41%降为39.25%。2016年,国务院进一步作出了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决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费率超过20%的省区市,将单位费率降***20%;单位费率为20%,2015年底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区市,可以阶段性降***19%,降低费率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失业保险总费率由现行的2%阶段性降***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

受经济新常态以及日趋严重的人口老龄化的影响,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越来越大,目前的降低费率只能是临时性、阶段性的。从长远看,只有加强制度顶层设计,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和精算平衡,综合实施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延迟退休年龄、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开展投资运营等措施,才能可持续地适度降低养老保险单位费率。

您提出的分段设置缴费比例上限的问题,我们将在今后工作中加强调查研究,努力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稳定可持续筹资机制。

二、关于制定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减免制度问题

社会保险实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企业和职工只有履行缴费义务,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为减轻企业负担,***在近两年连续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同时,还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初创期和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政策,如企业组织新录用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到企业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培训机构参加岗前培训,按规定给予企业培训费补贴;对开展学徒制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保补贴;扩大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的适用范围。初创期和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充分利用上述政策,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员工薪酬水平。

三、关于发挥医疗、生育、工伤保险的保障职能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工资福利待遇,根据评定的不同等级享受有关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参保工伤职工的医疗待遇和有关伤残待遇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这体现了员工发生工伤后的相关待遇由工伤基金与企业共同承担的原则。

同时,社会保险法规定,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因此,您提出的将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职工疾病期间的工资,将生育津贴计发标准改为按员工个人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以及将男员工陪产假期间的工资列入生育基金支付范围的问题,目前条件尚不成熟,也没有法律依据。今后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我们将进一步研究完善医疗、生育保险相关政策,逐步提升医疗、生育保险的保障水平。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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