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124号(社会管理类199号)提案的答复

admin 493 2022-09-2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124号(社会管理类199号)提案的答复

人社提字〔2017〕37号

您提出的关于调低劳动密集型低收入行业社保缴费基数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按照***有关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包括餐饮行业在内的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合同制工人都应当参加社会保险。这体现了社会保险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既维护了包括餐饮行业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也充分考虑了企业的负担能力。按照现行规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或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职工平均工资既是缴费的依据,也是计发养老金的基数,缴费基数高低对于养老保险待遇和基金收支都有影响。各地执行缴费基数与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联动机制,既有利于实现基金收入增长,也是保障职工权益的制度要求。由于各级人社部门以统计部门发布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因此,每年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后,各地社保经办机构相应按新的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上下限,这不是政策调整,是工资增长导致缴费基数的自然增长。由于前些年经济保持较高增速,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较快,导致缴费基数相应较快增长,给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参保缴费带来了一定压力,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职工工资水平提高幅度趋缓,缴费基数难以继续保持较高增幅。

为减轻企业负担,***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一是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2015年以来,***已经连续三年出台政策,降低或阶段性降低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费率,以减轻包括劳动密集型行业在内的企业的负担。二是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如,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小微企业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在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中增加了“稳定岗位补贴”支出,对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企业裁员率低于当地登记失业率的企业,可按不超过其上年缴纳失业保险费50%的比例给予补贴。三是提供担保贷款。对当年新招用职工当中,登记失业人员或实际处于无业状态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去过剩产能所涉及的企业分流人员、建档立卡的贫困户成员之和达到30%,且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1年的小微企业,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可提供不超过200万元的贷款,财政部门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此外,为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出台了一系列财税优惠政策。例如,从2015年1月1日起***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20人)以下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等。包括餐饮业在内的各类商业企业都可按规定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相关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和宣传引导,提高全民参保缴费意识,督促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维护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综合采取多种措施筹集资金,为逐步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创造条件,为包括餐饮企业在内的广大企业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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