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672号建议的答复

admin 1371 2022-09-2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672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将社保统筹前临时工计算工龄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劳动者的养老保障方式从“单位保险”改为社会保险,建立了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参保人员缴费年限越长、缴费水平越高,退休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越高。对制度改革前已经参加工作人员,在改革前符合***规定的连续工龄可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体现在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中。

我国的职工工龄政策,基本都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社会经济发展和企业生产活动都是在***统一的劳动计划安排之下进行的。工龄政策也不例外,具有非常鲜明的时代特点,对劳动者工作的时间如何计算为连续工龄有着严格的条件和规定。比如您反映的临时工工龄计算问题,按照规定临时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被本单位录用为长期工(正式工)的,只有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时间,才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工龄政策与个人利益密切相关,涉及人员多,持续时间长,情况非常复杂且敏感。从目前情况看,不宜作调整。对您在建议中提到的临时工因工龄短退休后养老待遇偏低问题,我们将在下一步工作中加快研究建立兼顾各类群体的基本养老金合理调整机制,按照***统一部署不断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实现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切实保障他们的养老保险权益。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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