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097号建议的答复

admin 466 2022-09-2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097号建议的答复

你们提出的关于健全创新创业扶持保障体系,促进创新创业健康发展的建议收悉,现就涉及我部职能的内容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高校和社会培训机构中开设创业辅导课程

开展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对于增强大学生创业意识、提高大学生创业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为引导和支持大学生创业,2014年5月,我部会同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38号),要求各级教育部门加强对高校创业教育的指导和管理,推动高校普及创业教育,实现创业教育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各高校要将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体系,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面向全体学生广泛、系统开展;积极开发开设创新创业类课程,并纳入学分管理;不断丰富创业教育形式,开展灵活多样的创业实践活动;切实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为普及创业教育提供有力支持。同时要求各级人社部门加强与教育部门和高校的衔接,以有创业愿望的大学生为重点,编制专项培训计划,优先安排培训资源,切实抓好组织实施,使每一个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大学生都有机会获得创业培训。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校、教育培训机构、创业服务企业、行业协会、群团组织等开发适合大学生的创业培训项目,经过评审认定后,纳入创业培训计划,提高创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加强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创新培训方式,积极推行创业模块培训、创业案例教学和创业实务训练,抓好质量监督,不断提升大学生创业能力。

随着这些政策措施的逐步落实,大学生创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2014、2015年,全国接受创业培训的大学生人数分别达48.7万和55.6万。2014年在工商部门新登记注册的大学生创业者总数为47.8万人,比2013年增加了近12万人,增长了33.3%;2015年在工商部门新登记注册的大学生创业者总数为55.8万人,比2014年又增长了16.9%。

下一步,我们将与相关职能部门一道,继续指导推动各地细化、实化创业教育和创业培训政策,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有力支持。

二、关于完善针对创新创业者的政策制度体系

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是保障和改善民生、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支撑。2011年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确定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基本方针,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广覆盖的社会保险体系。“十二五”期间,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基本实现了社会保险制度全覆盖,为包括创业者在内的各类劳动者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提供了制度保障。为推动社会保险由制度全覆盖到人群全覆盖,2014年我部启动实施了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利用三年时间,力争2017年在全国全面实施。全民参保登记工作通过与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对人口信息和参保登记信息进行收集、比对,并深入社区、街道、村镇开展入户调查登记,开展一对一的宣传,提升参保对象的社会保险意识,扩大参保覆盖面。该项工作开展两年以来,我们始终以非公有制单位职工、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创业人员、农民工为重点工作对象,把全民参保登记工作与扩大社保覆盖面有机衔接起来,通过开展广泛而有针对性的宣传,有效推动灵活就业人员、自主创业者等人群参保缴费。相信随着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实施,将有更多的创业者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关于向创业失败者提供津贴的问题。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创业失败者的津贴制度,但创业失败者如果符合相关条件,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此外,有些地方还针对创业失败者出台了一些扶持措施。如辽宁省《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17号)规定,创业满2年以上但又失败的,比照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社保补贴;创业人员在创业期间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创业失败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不足3个月的,按满3个月发放;对低保及其边缘对象创业失败导致不能保证基本生活的,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安徽省《关于落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6〕79号)规定,初次创业的劳动者,所创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满1年不满3年,企业注销后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经核定后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所创企业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这些政策规定都能对创业失败者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下一步,我部将深入开展调研,总结提炼各地经验做法,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向创业失败者提供必要的援助。

关于提供住房援助问题。目前我国尚无专门针对创业失败者的住房援助政策,但已有包括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在内的一系列住房保障制度,创业者可根据自身条件申请相应的住房保障待遇。

关于扶持面向创新创业者的社会组织问题。国务院要求,要进一步发挥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促进就业创业的积极性。“大学生创业***计划”也明确提出鼓励支持有条件的行业协会、群团组织等开发适合大学生的创业培训项目,经过评审认定后,纳入创业培训计划。建立健全青年创业辅导制度,从拥有丰富行业经验和行业资源的企业家、职业经理人、天使投资人当中选拔一批青年创业导师,为创业大学生提供创业辅导。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十分重视并支持社会组织在促进创业中发挥重要作用,积极参与了“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联盟”的创建工作。今后,我们将继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努力为创业者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环境。

感谢你们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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