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141号建议的答复

admin 521 2022-09-2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141号建议的答复

人社建字〔2015〕171号

您提出的关于取消医保药店经营非药品限制的建议收悉。经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现答复如下:

定点药店是为了便于参保患者购药,经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资格审查,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署服务协议,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购药服务的零售药店。***对规范定点药店管理制定了一系列文件。1999年,原劳动保障部下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6号),明确了审查和确定定点药店的原则、资格和条件。2000年印发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文本》规定了定点药店的服务范围、服务质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6号)要求,个人账户(即医保卡内的资金)禁止用于医疗保障以外的其他消费支出。

因考虑参保人员就近购药的需求,以及药店和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的意见,多数统筹地区对定点药店采取了“宽进严管”的方式,加大日常监管。到2014年末,全国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已达19.4万家,基本上能够满足参保人员的购药需求,也为零售药店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均未就零售药店经营非药品类商品做出限制或禁止性规定。医保部门在***层面对定点药店的经营范围亦未做明确规定,各地根据当地药店的数量、规模、服务人群、经营状况等和经办机构的管理能力、信息系统建设情况等,做出了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规定。如:四川省成都市医保管理部门,要求定点零售药店不得销售与药品无关的商品;其他省份部分统筹地区也有类似的要求,目的是从源头上把控医保基金支付风险。有些统筹地区(如吉林省全省和江苏省苏州市)应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通过在定点零售药店安装摄像头,实现医保实时监控,就没有对定点零售药店的经营范围做出特殊规定。地方对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包括经营范围要求)的探索,有待实践进一步检验。

近年来,随着全民医保制度的逐步实现以及门诊统筹、持卡结算的快速推进,一些定点零售药店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放松了对自身的管理和约束,出现了不规范管理、违规售药的问题,部分零售药店将非医保目录内的药品,甚***生活用品,串换为医保目录内的药品销售给参保人员,严重违反医保管理规定,骗取了医保基金,有的已被央视等媒体曝光,社会影响恶劣,严重危害到基金安全。所以,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提出了要求严格限定定点零售药店的经营范围的建议和提案。

因此,地方医保部门进一步细化定点准入或退出条件,加强服务协议管理,运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定点机构的监管,如苏州、徐州在药店安装了进销存管理系统,在医保部门安装了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可以实时监控药店的售药、刷卡行为;石家庄市建立了定点药店药品与医保部门代码共享机制,定点药店医保卡购药的信息可传输到医保系统,并推行了可追溯机制。天津市、浙江省湖州市还建立了药师库,规范药师的行为,同时应用信息系统对购药行为进行监控、智能审核和预警监管。目前从经费保障、技术力量、人力成本等方面来看,还无法在全国近20万家定点药店全部实现实时监控,如目前全面取消药店经营非药品的限制,将对医保基金的安全带来严重的威胁。

由于与商场、超市等食品经营者相比,药店的管理更加规范、严格,一些***和地区将药店作为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销售渠道之一。为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行为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专门下发了《关于开展在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乳粉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3]252号),组织开展药店专柜销售婴幼儿乳粉试点工作,在传统销售模式基础上,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一种可供选择的,并更有利于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的购买场所。在实际试点过程中,出现了货品积压、销售不畅等问题,我们将及时总结经验,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和具体措施,建立健全更加科学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销售体系和相应的监管模式。

下一步,我们将加紧研究有关政策措施,进一步满足参保人员的合理用药需求,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合法经营的权益。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

一是严格定点准入管理程序,完善协议管理。全国大多数统筹地区按照***规定,制定了定点药店管理办法,对药店的定点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并与定点药店签订服务协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文本》中,经办机构对医保卡在定点药店的使用范围有明确规定和管理要求,规定“定点药店有出售假药、劣药、以物代药等不依照处方调剂以及药店与医院合谋骗取医疗保险金等违规情况,相关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并视情节轻重,建议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点资格。”各地在服务协议中均明确规定了服务范围、服务质量、奖惩措施、退出机制等内容,并根据协议进行管理。

二是加强反欺诈协同配合机制,加大对医保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我部加强了与公安、卫生计生、药监等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逐步形成联合防范和共同打击的工作机制。比如,我部社保中心与公安部经侦局签署了反欺诈合作备忘录,建立了情报沟通、重大问题协商、联合防控和打击机制,为地方开展防范以物换药、违规购药等反欺诈工作起到了带动和示范作用。在地方,反欺诈协作机制也在建立,如张家港市政府整合药监、人社、国税等部门的监管需求,建立了“医保定点药店GSP税控系统”,对所有入库、销售药品实行条形码管理,未录入系统的药品无法刷取社保卡。

三是促进行业自律。营造全社会遵纪守法、诚信自律的氛围对促进参保人员合理就医购药,维护基金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医保部门将发挥社会监督、宣传教育等方面的作用,引导零售药店建立自我约束机制,加强行业自律。

四是依托信息系统加强智能监管。鼓励地方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药店的信息网络联通,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远程监控,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进一步完善和加强管理。

五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就零售药店的药学服务出台专门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文件,明确执业药师等药学技术人员在零售药店的药学服务规范,尤其不得将非药品以药品名义向顾客介绍和推荐,或在营业场所发布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违法广告。

您提出的放开医保定点药店经营范围限制、加强对定点药店的监督和处罚力度、加强行业自律等建议非常重要,也体现了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管的发展方向。我们将认真研究吸收,并不断改进和完善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5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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