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425号建议的答复

admin 571 2022-09-2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425号建议的答复

你们提出的关于调整餐饮业社会福利保障机制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从提供基本社会保障,分阶段逐步推进“五险”实施问题

对企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问题,社会保险法以及很多政策都做了明确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当从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交纳“五险”,其中,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工伤和生育保险由单位承担。

养老保险方面,按照现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劳动者在什么地方就业就在什么地方参保缴费,所有城镇企业及其职工都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包括农民合同制工人。社会保险法第十二章第九十五条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可见,农民工和城镇职工都应参加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二章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医疗保险方面,***高度重视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2009年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要按照***规定明确用人单位缴费责任,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其他农民工根据实际情况,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务工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既对签订劳动合同并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做出了制度安排,也对非全日制等非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制定了选择性参保的政策。

工伤保险方面,原劳动部2004年发布了《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文件规定: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 1***4 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2006年***2010年在全国范围实施了“平安计划”(一期、二期)工作,煤矿、建筑等高风险行业以及餐饮、住宿服务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全面推进。

在生育和失业保险方面,***也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和制度上的安排。可见,根据社会保险法以及***的一系列政策规定,包含餐饮业在内的各类用人单位都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确保职工社会保险权益不受侵害,否则既与***法律法规不符,也会引起其他行业和企业的攀比,进而损坏社会保险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

建议中反映的强制“五险”造成人工成本上升,餐饮企业经营压力大的问题,确实是一种客观存在。除餐饮业外,其他行业也存在类似情况。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非常重视,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提出,要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近年来,国务院领导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从降低企业成本出发,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安排部署,我部会同财政部积极稳妥推进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先后制定出台了多项政策措施,自2015年3月以来,***先后4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涉及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两年来,社会保险费率总水平从41%降***37.25%,下降3.75个百分点,其中单位费率下降3.25个百分点,个人费率下降0.5个百分点。截***2016年底,实施上述降费政策累计共降低企业成本约1350亿元,其中2016年约1050亿元,为降低企业成本,助力企业前行,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下一步,***还将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轻装上阵,推动企业转型升级。

二、关于给予餐饮业财政补贴或税收收入优惠支持问题

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财税优惠政策措施。例如,从2015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20人)以下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证金;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等等。凡是符合政策规定的餐饮企业,都可以享受相应财税优惠政策。

下一步,***还将继续加大对社会保险事业的支持力度,研究划拨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合理均衡政府、单位、个人责任,妥善处理好增强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与减轻企业负担的关系,找好二者的平衡点,加强养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顶层设计,完善现行制度,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健全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和科学合理的待遇确定与调整机制,做到制度可持续、企业可承受、参保人有保障。

三、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

近年来,为解决劳动者跨地区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国务院和我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明确规定参保人员可以跨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流动就业人员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实现了“不管你在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因此,不存在农民工在15年中所工作的企业要在同一个省,才能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问题。

经过多年努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已搭建起以部级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为中心,覆盖省级、市级、县级和部分街道社区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业务网络。目前,全国大部分省市都可与部级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对接,统一接收转移信息,并拥有查询、下载、办结反馈等功能。2010年***2016年,全国共办理跨省转移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968.3万人次,转移资金1853.8亿元。2014年7月***2016年,全国共办理城乡制度衔接55万人次,转移资金23.4亿元。

为进一步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制度衔接工作,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我们将在以下几方面加大工作力度:一是统一信息数据,加强督导检查,推动经办管理服务“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同时,加大协调力度,逐步建立全国统一、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协调机制,畅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制度衔接渠道。二是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功能,督促各地全面应用信息系统办理转移接续和制度衔接业务,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三是进一步完善全国县级以上社保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及时更新维护我部门户网站公布的联系方式信息,确保在网站上公布的联系电话有专人值守接听,方便广大参保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制度衔接手续。

感谢你们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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