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416号建议的答复

admin 654 2022-09-2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416号建议的答复

人社建字〔2020〕34号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全国性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2006年,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生计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以下简称国办发〔2006〕29号文)印发,明确要求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采取多种方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今,全国31个省(区、市)全部按要求出台了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相关政策。

一、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

国务院对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对象有明确的界定,国办发〔2006〕29号文规定:“被征地农民是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者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具体对象由各地确定。”失地农民既包括被征地农民,也包括因其他原因(采煤沉陷、退耕还林等情况)失去土地的农民。目前,被征地农民之外的其他失地农民暂不纳入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覆盖范围。

二、关于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

国办发〔2006〕29号文明确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纳入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促进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和融入城镇社会,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2008年实施的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的通知》(国发〔2008〕5号)都针对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作出了相应规定。被征地农民可免费享受政策咨询、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并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就业创业补贴等相应政策扶持。因失去土地难以实现就业的失地农民可作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和有关扶持政策。各类企业招用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可享受社保补贴。安排到公益性岗位的被征地农民,可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近期,我们又连续推动出台鼓励灵活就业和农民工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按规定获得多渠道灵活就业、返乡入乡就业创业等政策扶持。同时,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实施力度,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被征地农民群体创业就业。

在职业培训方面,对贫困劳动力、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等重点群体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行动,并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在培训期间按规定同时给予生活费补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加大包括被征地农民在内的农民工等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实施农民工等重点群体专项培训,适当延长培训时间。对企业组织新招用被征地农民参加岗前培训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加强政策宣传,加大培训政策落实力度,帮助被征地农民了解并充分运用就业培训政策,努力提升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创业能力,使其更好地实现就业。

三、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国办发〔2006〕29号文明确规定,对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的被征地农民,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保障水平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参保范围,通过现行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其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对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可将其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范围。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针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明确提出了“先保后征”的工作方针。2011年,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均按要求出台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在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0年,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正式施行,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一是修改了征地程序。变为“先协商、后征地”,并在公示期内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守住“农民利益不受损的改革底线”。二是明确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来源。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计入征地成本。三是提出了工作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四是充分发挥地方作用。考虑到地区差异,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制定新修正土地管理法的实施条例,将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作出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新修正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指导意见,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

四、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现在,我国已经构建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大制度平台,实现了对社会成员的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在企业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灵活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可以按当地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以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规定,办理在职工和城乡居民两个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手续。参保人达到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按照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由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现收现付、代际赡养,需要通过在职一代的连续缴费来保障退休一代的养老资金需求,不宜取消最低缴费年限。同时,现行15年的最低缴费年限已经不能适应我国人口老龄化和就业形式多样化的发展趋势,不宜再降低。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结合推进全民参保计划,引导被征地农民按当地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8年和2020年***提高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也提高了城乡居民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我们将督促地方贯彻落实调整养老金政策,进一步健全参保缴费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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