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社保代缴机构(杭州正规代缴社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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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3342号(社会管理类301号)提案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改善自由职业人员生存环境的提案收悉,经商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自由职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就业、社保等问题的关注和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就业形态的日趋多元和社会公众择业观念的转变,越来越多的劳动者选择了自由职业、灵活就业为特征的新就业形态。在经济新常态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下,自由职业人员的队伍仍将不断壮大,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特别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拓宽就业渠道、缓解就业压力等方面发挥的作用将会更加明显。
但同时,由于自由职业人员工作具有临时性、间断性、不稳定性和收入不固定性等多种特点,且我国自由职业人员形式多样(其中既有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和专业知识技能并为社会提供合法服务的人员,也有因各种原因产生的失业人员、未就业人员,还包括从事个体劳动人员、个体经济组织业主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自由职业人员内部分化明显,一些自由职业人员,特别是其中的部分4050人员、失业人员、个体劳动人员、进城务工农民工等群体因其文化程度低、职业技能单一老化、收入不稳定等原因存在着就业难、维护合法劳动权益难、参加社保难等问题。对此,我们高度重视,并积极采取了举措。
一、关于加强自由职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
2010年10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要求做好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工作,明确了对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各项补贴政策。按照文件要求,我们不断加强职业培训工作,促进劳动者提高技能水平。一是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开展就业技能培训,使他们达到上岗要求或掌握初级以上职业技能。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大力推广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符合条件人员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生活费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二是鼓励企业开展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通过企业新型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脱产培训、业务研修、技能竞赛等多种形式,提升职工技能水平,实现稳定就业。三是鼓励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劳动者和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者参加创业培训,提升创业能力。此外,我们还针对自由职业人员工作场所不固定、时间不稳定等特征,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整合教育资源,推出精品网络教育课程,开展现代远程教育;利用社区教育资源,广泛开展各类教育培训;利用职业院校资源,支持开展职工继续教育培训,为自由职业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2016年,全国开展政府补贴性培训1775万人,其中就业技能培训959万人,岗位技能提升培训551万人,创业培训230万人。下一步,我们将推行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深入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加快推进对包括自由职业人员在内的重点人群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切实促进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提升,提高其稳定就业能力。
二、关于维护自由职业人员中打工者合法权益
***,加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一是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指导各地主动加强对重点企业的日常巡查和书面审查,及时受理和查处举报投诉案件,并每年组织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2016年专项检查期间,各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检查、查处各类违法案件171880件。二是建立完善守法诚信体系,颁布《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督促和引导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范用工。三是推进“两网化”管理。2011年起,在全国推行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推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从以城镇为主向统筹城乡转变,从被动反应型向主动预防型转变,扩大对劳动用工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范围,为劳动者提供便捷高效的维权服务。
第二,进一步加强维护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劳动保障权益。一是进一步加强农民工用工管理,在全国开展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专项行动、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春暖行动”,促进小企业和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建筑、餐饮等重点行业劳动合同签订率提高。二是强化劳动权益保护,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纳入绿色通道,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三是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在加强日常监察执法基础上,每年春节前组织在全国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采取重点排查和监控、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严厉打击恶意欠薪犯罪行为等措施,努力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2016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还提出了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措施。2016年全年,全国共查处工资类违法案件32.3万件,追发工资待遇350.6亿元,欠薪案件和金额均较上年下降。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着力维护包括自由职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规范用工管理,指导企业做好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的劳动关系处理工作。积极做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推动各地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加强对农民工为代表的自由职业人员提供法律服务和开展法律援助。
三、关于基本社会保险应保尽保
按照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与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职工,均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并享受待遇;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者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含自由职业人员)既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也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按规定缴费并享受待遇。截***2016年底,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88709万人、74939万人,基本养老保险法定人员覆盖率已达到80%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已基本实现全覆盖。
为解决好社会保险扩面“最后一公里”的问题,推动社会保险由制度全覆盖向人群全覆盖迈进,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的决策部署,要求2017年底基本完成全民参保登记任务,2020年基本实现基本社会保险法定人员全覆盖。
全民参保登记计划自2014年启动实施三年来,始终以非公有制单位职工、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等为重点对象,把全民参保登记工作和扩面工作有机结合,并积极探索网络就业、创业等新业态群体参保扩面工作新思路新途径。目前,全国所有省份均已全面启动实施全民参保登记工作,各省已基本建立起信息量大、内容完整准确的全民参保登记人员基础信息数据库。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做好登记工作,为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实现人人享有社会保险目标提供全面精准的数据支撑;利用好登记成果,分析未参保原因,完善相关政策,持续推进参保扩面工作,按照要求在2020年前,顺利实现基本社会保险法定人员全覆盖。
四、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按照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为确保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障权益,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91号)、《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办法》(人社部发〔2015〕80号)等文件,对流动就业人员连续参保、待遇享受和权益保障等做出规定。此外还制定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人社厅发〔2016〕94号),进一步规范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办理流程,保证了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能够连续参保,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能够顺畅接续。
2016年,全国共办理跨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218万人,比上年增加47万人,增幅27%。2010-2016年全年累计办理跨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825万人次。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按照有关规定,指导各地做好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特别是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保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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