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社保代缴机构(杭州正规代缴社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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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295号建议的答复
人社建字〔2019〕138号
您们提出的关于出台煤炭企业转岗分流、人员安置相关配套政策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医疗保障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煤炭企业富余人员再就业提供优惠帮扶
化解过剩产能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首要任务,稳妥安置职工是其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为妥善做好职工安置工作,我部联合七部门于2016年印发《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32号),明确了鼓励企业内部分流、促进转岗就业创业、符合条件人员实行内部退养、运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帮扶等分流安置渠道及配套政策措施。之后3年,我部针对职工安置工作中的新形势新问题,特别是去产能企业和分流职工反映的突出诉求,坚持每年会同相关部门完善政策措施,相继出台了《关于做好2017年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中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4号)、《关于做好2018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中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8号)、《关于切实做好化解过剩产能中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56号)三个专门文件,持续拓展分流安置渠道,强化配套扶持政策,加大资金支持和工作推进力度。
在促进分流职工转岗就业创业方面,相关政策措施包括:一是实施再就业帮扶行动,把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就业创业服务和政策扶持范围,为每位分流职工***少提供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荐,对拟分流安置人员在100人以上的去产能企业,举办专场招聘活动;二是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普遍开展转岗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其中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在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费补助;三是加强创业培训和服务,对有创业意愿的,优先安排入驻各类创业孵化基地,落实创业担保贷款、税费减免、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四是加强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困难人员,新增及腾退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五是强化劳务对接,对资源枯竭地区、独立工矿区等,开展跨地区就业信息对接和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对其中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
下一步,我们将指导各地持续加大政策宣传落实力度,努力为煤炭企业分流职工就业创业提供更加便捷、更加优惠、更有力度的政策帮扶,并积极了解分流职工在就业创业过程中的新诉求新问题,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研究完善相应扶持政策。
二、关于针对煤炭企业职工技能特点,寻找、开发和安排再就业岗位
在推进职工安置工作过程中,我们始终将加强分流职工技能培训作为重点工作予以强调,不断加大培训补贴等政策支持力度,帮助分流职工提升就业技能,更好实现转岗转业就业。按照现行规定,各地要对去产能失业人员和长期停产职工普遍开展转岗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困难人员在培训期间还可给予生活费补助;对企业在内部转岗安置职工中开展转岗培训或创业培训的,可通过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予以支持;可通过项目制方式,使用就业补助资金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为去产能失业人员免费提供培训。同时,为推动做好此项工作,我部还部署实施了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特别职业培训计划,明确从2016年***2020年,力争使有培训愿望和需求的企业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都能接受一次政府补贴性职业培训。
下一步,我们将指导各地针对去产能职工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需求,持续加大培训供给,落实资金补贴,提升培训质量,同时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与促进就业联动,努力为分流职工寻找、开发更多适应其技能状况的就业岗位。
三、关于做好转岗再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对接工作
近年来,我们和相关部门积极推进优化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工作,努力为包括去产能分流职工在内的各类劳动者转移接续社保关系提供更加便捷优质的经办服务。养老保险方面,2018年全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约27039万人次,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约1981万人次。同时,积极研究优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理流程,精简证明材料和表单,拟要求各地取消《参保缴费凭证》开具和出示环节。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全国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协助参保人员查询其在其他地区的参保缴费情况,按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避免参保人员“多地跑、跑多次”。医疗保险方面,制定出台《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等规定,明确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和规程,指导各地规范工作流程,持续提高管理服务能力和办事效率。分流职工流动就业的,可按规定办理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其中,失业保险领金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无需缴费。
下一步,我们将持续推进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平台建设,优化业务经办规程,缩短业务办理周期,提升服务便利化智能化水平。***医疗保障局也将推进完善中国特色医疗保障制度,指导各地做好基本医保各项工作,提高经办管理服务能力,依法保障包括转岗分流人员在内的各类人员医保权益。
四、关于制定煤炭企业职工转岗保障性政策
关于职称评审相关问题。2016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拓展职称评价人员范围,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创造便利条件,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科技、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民办机构专业技术人才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符合条件的煤炭企业转岗职工可按规定参与职称评审取得相应职称。2019年,我部印发《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进一步明确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跨单位流动时,其职称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重新评审或者确认,***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档案管理相关问题。根据现行人事档案管理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人事档案属于干部人事档案,由企业按照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等进行保管和转递;民营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人事档案属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按照流动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提供免费的保管和转递。煤炭企业转岗分流人员的人事档案应按照其新就业单位的性质确定档案性质,并根据相应的规定进行转递。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总体部署,指导各地落实好现有政策,为转岗职工参与职称评审做好制度保障,并持续优化档案管理、流转等相关服务。
五、关于运用社会公益性岗位托底,帮扶企业扩大转岗分流范围
按照现行职工安置政策,运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帮扶是支持去产能职工分流安置的4条主要渠道之一,政策明确要求对分流职工中确实难以通过市场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要建档立卡,加大就业援助力度,优先运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帮扶。去产能工作开展以来,相关地区积极落实此项政策,将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分流职工作为重点帮扶对象,利用新开发和腾退的公益性岗位进行托底安置,并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财政部,指导各地充分考虑独立工矿区就业渠道狭窄等实际困难,持续加大就业援助力度,发挥好公益性岗位的兜底保障作用,帮助更多确实困难的分流职工实现就业。
六、关于对职工安置任务重的企业给予支持和倾斜,对计划外关闭矿井给予同等待遇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中央财政专门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对地方和中央企业化解钢铁、煤炭等行业过剩产能工作给予奖补。专项奖补资金结合任务完成情况(主要与退出产能挂钩)、需安置职工人数、困难程度等因素拨付,实行梯级奖补,由地方政府和中央企业统筹用于职工分流安置工作。2016年以来,中央财政在拨付专项奖补资金时,充分考虑山西省去产能任务重、安置职工人数多、财政困难等因素,并予以倾斜,累计安排山西省专项奖补资金2362亿元,占全国资金安排总量的4%。
按照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只要是符合条件的退出产能企业,均可享受奖补资金支持。同时,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和职工安置政策文件均专门强调,各地在分配和使用专项奖补资金时,应充分考虑企业实际情况,更多支持职工安置任务较重、困难较多的企业。下一步,我们将配合财政部门,继续指导山西省根据地方实际情况,统筹用好专项奖补资金,对相关企业予以支持。
感谢你们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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