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admin 579 2022-09-2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57号),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以下简称“放管服”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深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意义

深化“放管服”改革,是***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战略举措,是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的深刻革命。2017年是党的十九大召开之年,也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深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放管服”改革,对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就业创业、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意义,按照“为促进就业创业降门槛、为各类市场主体减负担、为激发有效投资拓空间、为公平营商创条件、为群众办事生活增便利”的要求,以更大的决心、更大的力度、更有效的措施,推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放管服”改革向纵深发展,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二、持续简政放权,促进就业创业

(一)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加大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力度,把该放的权力放出去,该取消的取消。对确需下放给基层的审批事项,要确保基层接得住、管得好。积极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不断优化审批流程,完善工作程序,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效率。积极推行一个窗口受理,对适合网上审批的应实行网上审批。所有行政审批事项都严格按法定时限做到“零超时”。

(二)持续推进职业资格改革。通过取消、合并等再减少一批职业资格。公布***职业资格目录,实行清单式管理,并实行动态调整。今后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在清单之外自行设置***职业资格,清单之内非准入类职业资格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行业协会、学会等不得变相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设置、取消及纳入、退出目录,须经评估论证,特别是新设职业资格要征求社会意见并报国务院批准。妥善处理职业资格取消后续工作,统筹做好职业资格发展、整合等相关工作,坚决防止已取消的职业资格“死灰复燃”,持续查处“挂证行为”。稳步推进行业组织有序承接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具体认定工作。

(三)推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不断完善社会保险登记流程,通过信息共享平台,直接获取工商部门推送的新注册企业信息,利用单位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进行参保登记后,将相关信息反馈给工商部门,实现数据双向共享,2017年10月底前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以“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单位标识开展用人单位基础信息库建设,推动用人单位基础信息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共享共用。

(四)支持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落实《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并根据不同创新创业方式,采取相应的人事管理办法。

(五)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大力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紧紧围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加大就业、社保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以公开促落实、促规范、促服务。2017年底前制定部本级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并动态更新,不断提升主动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三、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

(一)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贯彻落实《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9号),严格遵循法定条件和程序,规范实施人力资源市场行政审批,加强对下放审批事项的监督,指导各地开展年度报告公示、随机抽查等监管工作。加快《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立法进程,研究制定网络招聘管理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持续推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提升全行业诚信服务水平。继续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挥好社会监督作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探索建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级评价体系,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标准研究制订工作。

(二)加强社保基金智能监控。推进社会保险与财政、税务、公安、金融监管、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数据资源的融合应用,及时发现和处理冒领、骗保等违法违规行为。推进医保智能监控,利用医保大数据,对医药服务机构、参保人员的医疗服务行为及其费用进行数据采集、对比分析、审核监督,全面提升医保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三)推行劳动保障智慧监察。加强劳动用工动态监测,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贯彻落实《关于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2号),2017年底前全面推开“双随机”抽查,进一步健全随机抽查系统,完善相关细则,确保监管公平公正、不留死角。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省级联动处理机制,力争2017年底前基本在各省级行政区域内实现“一点举报投诉,全网联动处理”。落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和《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管理制度,逐步使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四)加强评比达标表彰监管。从严控制评比达标表彰奖项设置、表彰周期和名额,严格落实全国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清单管理并实行动态更新制度,及时在主流媒体和网站公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开展评比达标表彰工作检查,重点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活动、违反政策规定和不按批准内容开展活动、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以及滥发奖金等行为。

四、优化公共服务,提升服务质量

(一)大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和《“互联网+人社”2020行动计划》(人社部发〔2016〕105号),充分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思维,进一步简化优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流程,提升为民服务能力和水平。编制部本级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向社会公开发布并实时更新、动态管理。结合金保工程二期,建设统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信息平台,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部本级平台建设,并主动做好与***“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的对接。推进社会保障一卡通建设,强化社会保障卡的身份凭证作用和社会保障号码的用户***标识作用。推进异地就医直接结算,2017年9月底前基本实现全国联网和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建好中国公共招聘网,持续推进公共就业服务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尽早实现公共就业信息全国互联共享。加强部门间数据资源共享与信息协同互认,变“群众来回跑”为“部门协同办”。

(二)深入开展“减证便民”行动。进一步清理规范人社领域各类证件证明材料,今年再精简一批人社领域的证明材料。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能通过个人现有证明来证明的一律取消,能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一律取消,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对必要的证明要加强互认共享,减少不必要的重复举证。

(三)持续加强窗口单位建设。继续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基层服务平台建设,加大综合性基层服务平台建设力度。加快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窗口服务标准,优化前台服务流程、后台管理流程和业务控制流程,实现前台窗口与后台支持的有机衔接。不断创新服务方式,积极推行预约服务、延时服务、上门服务和应急服务等便民措施,畅通优先服务“绿色通道”。完善门户网站、12333咨询电话等平台的政策宣传、信息查询、在线受理和投诉举报等功能,推广移动应用、自助一体机、微博微信、短信息等多种服务方式。深入开展优质服务窗口创建活动,大力加强服务队伍建设,密切关注舆论,倾听群众呼声,回应群众关切,不断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深化“放管服”改革放在突出位置,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认真组织实施,细化分解任务,明确时间节点,层层压实责任,确保改革措施落地见效,以改革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要以强有力的督查促进改革落实,对督查发现落实到位、积极作为的典型要通报表扬、给予激励,对发现的问题要坚决整改,对敷衍塞责、延误改革、整改不力的要严肃问责,对工作不落实的要公开曝光。要尊重并发挥基层首创精神,加强指导协调,支持地方因地制宜大胆探索。要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做好深化“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改革涉及的法律法规立改废问题,主动与法制部门加强衔接、同步推进。要主动与宣传部门衔接沟通,做好改革经验总结推广和宣传引导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7月25日

上一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295号建议的答复
下一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228号(社会管理类293号)提案的答复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

暂时没有评论,来抢沙发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