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社保代缴机构(杭州正规代缴社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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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113号建议的答复
人社建字〔2015〕52号
您提出的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建议收悉,现就涉及我部职能的内容答复如下:
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在基本实现全民医保,解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问题的同时,为进一步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建立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并采取先行试点,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全面推开的推进步骤。在推进过程中,国务院医改办和我部等有关职能部门对地方试点情况进行了跟踪指导和总结评估,并形成了评估报告上报国务院。总的来看,地方试点取得积极成效,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负担进一步减轻,医保基金使用效率进一步提高,探索创新了公共管理服务的新机制,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对此,国务院领导非常重视,多次批示,要求国务院医改办牵头有关部门抓紧总结各地试点情况和经验,尽快拿出完善大病保险制度的具体意见,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已出台推进大病保险工作方案并进行专项部署,84%以上地市已启动实施大病保险,78%以上地区开始支付待遇。
社保委托商保提供经办服务,是公共管理服务的重大创新,目的还是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提升政府治理效能。早在2000年,***实施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政策,就在全国许多地区探索将该项经办业务委托商保管理。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中,探索政府购买服务,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具体业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如您提到的一些问题。目前,国务院医改办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面实施和完善大病保险制度的文件,在筹资机制、支付政策和规范委托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完善的措施。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在全面实施大病保险制度中,指导地方完善政策,创新管理,使这项制度更好发挥保障效能。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5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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