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445号(社会管理类045号)提案的答复

admin 634 2022-09-2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445号(社会管理类045号)提案的答复

人社提字〔2019〕43号

您提出的关于做好去产能过程中职工稳就业工作履行好企业社会责任的提案收悉,经商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业务创新,合理配置人力资源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支持创新创业、推动人力资源合理配置等工作。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创新是***发展的***动力,要加快建设创新型***,并对合理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出要求。对此,国务院及相关部门主要进行了以下两方面工作:

(一)支持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国务院出台《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等政策文件,大力促进创新创业平台服务升级,深入推进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推动平台经济、共享经济、“互联网+”等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创业支持政策体系不断完善,相继出台扩展了支持重点群体创业的一次性创业补贴、鼓励创业孵化基地开展孵化服务的资金奖补、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等政策,同时明确了支持新业态和新就业形态的相关政策措施,努力创造更加多元的新就业岗位。

(二)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人力资源服务业是生产性服务业和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服务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截***2018年底,全国共有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3.57万家,从业人员64.14万人,全年营业总收入1.77万亿元,当年共帮助2.28亿人次实现就业、择业和流动,为3669万家次用人单位提供服务。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充分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新服务内容,提高人力资源服务水平,为去产能中形成的阶段性、结构性失业提供专业的招聘、培训、测评等人力资源服务,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着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再上新水平,积极支持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发展,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持续推动人力资源优化配置。

二、关于提升职工交流转岗的承受力,减少人力资源流动的摩擦系数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今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拿出1000亿元,用于1500万人次以上的职工技能提升和转岗转业培训。今年5月份,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以下简称《方案》)。其中,《方案》将大力开展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和转岗转业培训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提出了广泛组织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脱产培训,大力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实施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支持帮助困难企业开展转岗转业培训,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现代学徒制培训等一系列措施。同时,《方案》明确,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地方各级政府将一定比例的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经费和行业产业发展经费中用于职业技能培训的资金,以及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拿出的1000亿元,统筹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印发后,国务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专门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部署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持续加强对各地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指导调度,进一步加大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和转岗转业培训力度,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着力增强职工就业和职业转换能力,促进职工稳定就业。

三、关于对确实需要调整岗位的职工,在安置上给予充分保障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做好化解过剩产能中的职工安置工作。2016年,我部会同相关部门印发《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32号,以下简称人社部发〔2016〕32号文件),明确了企业内部分流、转岗就业创业、符合条件人员内部退养、公益性岗位托底等一系列安置渠道和配套政策。之后,我部针对职工安置工作中的新形势新问题,连续3年会同相关部门印发文件,完善政策措施,推动工作落实。今年6月份,我部会同相关部门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化解过剩产能中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56号),在现有政策基础上,重点围绕拟分流职工和前期已分流安置职工中的失业人员,明确针对性帮扶举措,并提出强化兜底保障、化解风险矛盾、构建长效机制等要求。

对于您提出的分流职工经济补偿问题,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人社部发〔2016〕32号文件规定,去产能企业确需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近年来,我部密切跟踪掌握去产能分流职工情况,加强针对性指导,督促企业妥善处理分流职工劳动关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下一步,我们将指导各地针对去产能职工特点,持续加大政策宣传落实力度,推动分流安置渠道更加畅通,密切关注分流职工经济补偿等合法权益保障工作,帮助更多职工实现转岗就业创业。

四、关于加大政策倾斜力度,将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近年来,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密集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措施,全力支持企业发展,增强吸纳就业能力。相关工作主要包括:

(一)降低企业税负。一是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将增值税免征额由月销售3万元提高***10万元;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并加大所得税优惠力度;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幅度内减征部分地方税种和附加;扩展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范围。二是深化增值税改革。降低部分行业增值税税率,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对部分行业实行期末留抵退税。同时,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税率降***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税率降***9%,确保主要行业税负明显降低;保持6%一档税率不变,并通过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加税收抵扣等配套措施,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继续向推进税率三挡并两档、税制简化方向迈进。三是支持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将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优惠试点政策推广***全国;延长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75%的政策扩展到所有企业;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10年;对企业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设备、器具允许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四是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允许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按风险分类分别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并税前扣除;对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实施税收优惠;不断扩大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优惠政策范围;免征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印花税;完善农村信用社等政策性金融机构、县域金融机构税收优惠政策;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增值税免税政策范围,将金融机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范围由农户扩大到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并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单户授信额度上限由100万元提高***1000万元。五是加大创业就业税收优惠力度。延续实施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和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幅提升优惠额度,扩大政策对象范围。

(二)降低社保费率。今年4月份,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自5月1日实施以来,各项工作进展顺利,降费措施逐步落实到位。一是从5月1日起,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省份已全部降***16%。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均已降***16%。二是符合条件的各省份都明确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三是各省份都结合实际调整了缴费基数政策。上半年降低社保费率政策成效显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减少超过1280亿元。

(三)清理规范政府性收费。停征排污费等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期限。同时,发展改革委在清理整合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基础上,制定发布了全国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一张网”,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确保已经清理的收费不再“死灰复燃”。

此外,发展改革委还牵头出台了降低企业用电成本、降低电信资费、降低交通物流领域收费、取消降低部分服务性收费、加强地方天然气价格监管等相关措施,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相关部门,指导督促各地切实将各项减税降费政策落到实处,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更好释放企业吸纳就业潜力。

五、关于发挥工会组织作用,推动相关工作落实

工会作为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者、维护者,始终积极参与去产能职工安置及重点群体就业和权益维护工作。近年来,各级工会组织充分发挥自身特点和优势,以“工会就业创业服务月”“工会技能培训促就业行动”“阳光就业行动”等服务品牌为载体,开展了一系列技能培训、职业介绍、创业扶持、政策宣传等服务,为缓解就业压力、稳定企业用工、促进就业创业作出了积极贡献。今年2月份,全国总工会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2019年工会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指导各级工会组织在促进就业创业中进一步发挥作用,更好服务当前稳就业工作。

下一步,全国总工会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源头参与。开展经济贸易形势与职工就业、劳动权益调查研究,了解掌握职工就业、权益保障和生活状况,为政策制定提供参考。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就业和去产能职工安置等文件制定落实工作,从源头上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二是开展技能培训。发挥就业培训基地、农民工技能培训基地等作用,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适应不同劳动者特点,推进培训内容和方式创新,强化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提高培训层次和技术含量。三是支持企业稳定用工。指导各级工会发挥协商协调机制作用,稳定企业现有岗位,对遇到暂时性困难的企业,引导其就人员安置、调整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涉及职工权益事项开展集体协商,并将协商内容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协助困难企业通过转型转产、培训转岗、支持“双创”等措施,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依法处理劳动关系。四是强化宣传引导。发挥工会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与职工沟通联系,理解关心职工,回应职工关切,引导职工树立正确就业观,关心企业发展,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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