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949号建议的答复

admin 558 2022-09-2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949号建议的答复

你们提出的关于适当降低养老保险缴费和延长最低缴费年限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降低养老保险缴费问题。按照***规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缴费基数。社保缴费基数的确定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密切相关。职工平均工资既是缴费的依据,也是计发养老金的基数,缴费基数高低对于养老保险待遇和基金收支都有影响,对缴费基数下限做出规定,是为了保证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水平不***于过低,较好地保障其基本生活。正如你们所言,前些年由于经济保持较高增速,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较快,导致缴费基数相应较快增长,确实给低收入参保职工持续参保带来一定压力。但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幅度趋缓,缴费基数难以继续保持较高增幅。下一步,我们将与有关部门一同研究完善职工平均工资统计办法,将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纳入缴费基数统计口径范围,形成合理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从而适度减轻困难群体缴费负担。

关于延长最低缴费年限问题。当前,我国正处于人口老龄化加速阶段,人口抚养比下降和人均寿命不断延长并存。正如你们所说,适当延长参保职工领取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能够提高参保人待遇,增强养老保险的可持续性。由于延长领取待遇最低缴费年限涉及对现有法律制度的调整,我们将本着审慎稳妥的原则认真研究论证。同时,进一步强化“多缴多得、长缴长得、晚退多得”的激励机制,引导参保人员增加缴费年限。

感谢你们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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