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378号(工交邮电类412号)提案的答复

admin 473 2022-09-2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378号(工交邮电类412号)提案的答复

你们提出的关于提升中国制造业竞争力的提案收悉,现就涉及我部职能的内容答复如下:

社会保险缴费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直接影响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合理确定社会保险缴费政策,对于维护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运行,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十分重要。目前,各地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一样,执行相同的社会保险费率。近年来,在经济持续面临下行压力情况下,企业要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呼声较为强烈。按照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有关适时适度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要求,2015年***先后降低了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率,五项社会保险的总费率由41%降为39.25%,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的成本。2016年,国务院进一步作出了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决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费率超过20%的省区市,将单位费率降***20%;单位费率为20%,2015年底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区市,可以阶段性降***19%,降低费率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失业保险总费率由现行的2%阶段性降***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

受经济新常态以及日趋严重的人口老龄化的影响,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越来越大,目前的降低费率只能是临时性、阶段性的。从长远看,只有加强制度顶层设计,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和精算平衡,综合实施全国统筹、延迟退休年龄、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开展投资运营等措施,才能可持续地适度降低养老保险单位费率。

按照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要求,我部正在会同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共同研究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思路。初步考虑是保留生育保险的保障功能和法定待遇,在政策和管理上实行两项保险一体化运行,降低运行成本、增强资金效能。下一步,我们将尽快研究明确工作思路,开展相关工作,在降低企业成本的同时,维护好女职工权益。

感谢你们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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