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389号建议的答复

admin 482 2022-09-2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389号建议的答复

人社建字〔2020〕114号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养老金改革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为解决因制度和待遇调整办法不同造成的“双轨制”问题,从2014年10月1日起,国务院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行与企业统一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水平高低均由在职时的缴费年限和缴费水平决定,充分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和“晚退多得”的激励机制。随着机关事业单位“新人”的不断增加,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退休职工两项制度间待遇差将逐步缩小,直***完全消除。目前,已基本实现将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纳入参保范围、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以及由社保经办机构发放的改革目标,改革的实施工作总体平稳。

二、关于养老金调整办法

从2016年起,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连续5年同步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并逐步实现调整办法的统一。为避免出现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过快增长的现象,在调整时采用平稳衔接办法,对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年度间差距进行有效控制。我们认为,如采用等额调整的办法,随着时间推移,所有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都将趋同,不仅对缴费年限较长、缴费水平较高的退休人员形成了新的不公,而且损害了制度内在激励机制,不利于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建立健全基本养老金合理调整机制,兼顾公平与效率,合理调整各类退休人员之间的利益关系。

三、关于发展企业年金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明确要构建起以基本养老保险为基础、以企业(职业)年金为补充、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相衔接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2004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2017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印发《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令第36号),进一步完善了相关政策。按照目前***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为本单位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截***2019年底,全国参加企业年金企业9.6万户,职工2548万人,积累基金1.8万亿元。下一步,我们将结合降低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政策的实施,强化政府引导,加大宣传力度,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更多企业建立年金制度。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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