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863号建议的答复

admin 658 2022-09-2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863号建议的答复

人社建字〔2019〕43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呼吁残疾人适当提前退休领取社保养老金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修订的《劳动保险条例》和197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的《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的规定,企业职工男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应当退休;同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连续工龄满10年的,退休年龄为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我国开始推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参保的企业职工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残疾人,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提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手续。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遵循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建立了参保缴费激励约束机制,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在核定参保人员养老金时,主要根据本人缴费年限、缴费水平来确定,这样有利于鼓励参保人员多缴费、长缴费,退休后取得更好的养老待遇,而过早地退休会影响到残疾人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目前,我国是世界上实行社会保险***中退休年龄较低的***之一,这不符合我国社会人口平均寿命不断增长的现实情况,也不适应社会人口老龄化、历史负担沉重的严峻挑战,需要尽快完善相关政策,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更公平更可持续发展。残疾人的退休年龄按上述规定执行,已经体现了***对这一弱势群体的照顾,不宜在养老保险制度方面再进一步作特殊规定。

残疾人所面临的现实情况是,随着年龄的增长,身体机能和劳动能力衰退的程度比健全人更快一些,治疗费用和生活开支要更多一些,确实需要***在各个方面给予更多的关心和照顾。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帮助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一是利用残疾人就业保障结余资金帮助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二是地方政府为重度残疾人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下一步,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我们将充分考虑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参保人员的实际情况,加快研究出台病残津贴制度,明确适用范围、领取条件、待遇计发等具体规定,切实保障残疾参保人员的基本生活。研究过程中,我们将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充分考虑残疾职工群体的特殊性,兼顾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和政策延续性,不断完善相关政策。

感谢你们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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