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952号建议的答复

admin 425 2022-09-2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952号建议的答复

人社建字〔2019〕225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推动新经济新业态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银保监会,现答复如下:

工伤保险是建立在具有稳定劳动关系基础上的社会保障制度,由用人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依据现行《工伤保险条例》,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多元化发展、移动互联时代全面到来,以平台经济、共享经济为代表的新业态蓬勃发展,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新引擎。新业态发展在促进就业数量增长的同时,也催生了大量新的就业形态。这种去雇主化、平台化、点对点的就业模式,对完善社会保障政策提出了新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业态从业人员社会保障工作。自2017年起,作为主管部门,我们多次就新业态从业人员社会保障问题开展专项调研,通过实地调研、组织座谈、问卷调查、课题研究等方式,深入平台企业、快递公司、商业保险公司了解新业态从业人员参保需求和保障情况。正如你们所说,大量新业态从业人员与互联网平台之间不是劳动关系,加上普遍存在“多平台同时就业”的情况,无法纳入现行工伤保险制度。快递(配送)、外卖等从业人员属于职业伤害易发多发人群,对职业伤害保障需求十分迫切。但是,现有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多数存在覆盖面较窄、理赔率偏低、保障水平不足等问题,难以充分解决新业态从业人员的职业伤害保障问题。

你们提出的“建立独立运作的新经济新业态工伤保险基金或单独的重大职业伤害保险制度”的建议具有重要意义。经过前期调研论证,我们拟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分类规范、兜牢底线”的原则,以新业态从业人员最迫切的职业伤害保障需求为切入点和突破口,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与现行工伤保险制度基本理念相似、运行模式有别的职业伤害保障制度,优先实现平台类从业人员重大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全覆盖。考虑到这项工作涉及面广、关系复杂、政策性强,是一项全新的制度设计,我们将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开展试点,积累经验,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推开,确保相关工作扎实有序进行。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将充分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发挥作用,促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效率提升。

关于“加强社保部门与平台企业交流合作,推动双方在员工信息等方面数据深度对接”的建议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我们已经就开展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多次听取平台企业代表的意见建议,下一步,将加强与平台企业的沟通合作,共同推进相关工作。

关于“加快弹性劳动立法工作,平衡劳动关系以促进就业”的建议,我们正在积极推动相关立法或修法工作。在此之前,我们将通过出台政策,引导平台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加强行业自律,保障平台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休息、劳动安全等基本权益。

感谢你们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年9月14日

上一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966号(医疗体育类706号)提案的答复
下一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104号建议的答复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

暂时没有评论,来抢沙发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