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104号建议的答复

admin 455 2022-09-2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104号建议的答复

人社建字〔2019〕29号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缴费未满15年的一级到四级工伤职工无法办理退休手续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工伤保险是为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工伤保险条例》自施行以来,为工伤职工及时提供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以保障工伤职工的生活;一级到四级工伤职工按照伤残等级可领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为27个月、25个月、23个月、21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津贴按月支付,按照伤残等级每月可分别领取本人工资的90%、85%、80%、75%。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通过补差方式规定,目的是保证一级到四级工伤职工退休后生活水平不降低。《工伤保险条例》对于一级到四级工伤职工是否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没有作明确规定,主要考虑一是减轻一级***四级工伤职工需个人缴纳费用的负担,二是减轻企业负担,三是基金补差政策使少数一级***四级工伤职工即使没有缴纳够15年养老保险费,也能保证其退休后的养老待遇不低于退休前的伤残津贴。

您提到的一级***四级工伤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15年无法办理退休手续的问题,的确在部分一级到四级工伤职工中存在。按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满15年,然后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其中在2011年7月1日社保法实施前已经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满15年。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缴费未满15年无法办理退休手续的问题。

对于您建议中提出的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一级到四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建议,我们将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和地方人社机构加强对一级到四级工伤职工退休养老和医疗待遇的衔接等问题开展调研,并积极配合立法机构在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时不断完善工伤保险政策法规。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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