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221号建议的答复

admin 474 2022-09-2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221号建议的答复

人社建字〔2019〕32号

您提出的关于关注自由职业者社会保障完善社会治理的建议收悉,现就涉及我部职能的内容答复如下:

一、关于通过政府政策扶持实现自由职业者群体快速发展

近年来,我国新经济、新业态快速发展,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新引擎,带动了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等自由职业发展。

2017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明确提出新业态企业中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其他从业者,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探索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工伤保险保障方式,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灵活就业、自主创业扶持政策。据此,符合条件的自由职业者,均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政策。

2018年底,我部出台《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77号),提出劳动者可以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公共就业服务。自由职业者可以在常住地更加方便、快捷地享受各项服务。

下一步,我们将加强对地方的指导,加大政策落实力度,推动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应享尽享,促进自由职业者群体发展。

二、关于自由职业者获得职业资格、参与职称评定

经国务院同意,2017年9月,我部研究制定了《***职业资格目录》,符合报名条件的自由职业者均可参加考试获得相应职业资格。2016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创新职称评价机制,拓展职称评价人员范围,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创造便利条件,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自由职业者可按有关要求参与职称评审。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落实好职业资格、职称有关政策,做好自由职业者群体的人才评价工作。

三、关于自由职业者的参保政策

按照***政策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的具体办法由各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一方面,灵活就业人员流动性较强,就业状态不稳定;另一方面,不同地区的人口规模不同,且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地区差异较大。因此,不同地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具体办法不同,有的省份不要求具有本省户籍,有的省份仍要求灵活就业的参保人员应具有本省户籍。跨省流动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目前无法在就业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也可以在本人户籍地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保缴费。

目前,我们正在采取措施将更多自由职业者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动各地积极降低养老保险费率,落实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扩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的选择范围,降低参保缴费门槛,提高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的灵活性。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户籍制度改革,指导各地进一步研究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方便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年7月22日

上一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出行线上服务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877号建议的答复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

暂时没有评论,来抢沙发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