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632号建议的答复

admin 513 2022-09-2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632号建议的答复

你们提出的关于降低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缴费比例和最低缴费基数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

当前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运行总体平稳,确保了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据初步统计,2016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约2.84万亿元,总支出约2.58万亿元,当期结余2600多亿元,累计结余约3.67万亿元,可以确保17个月的待遇支付。基金运行的主要问题是统筹地区之间不平衡。现在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各省之间基金运行差异比较大,高的省份,能够保障50个月的支付;特别困难的省份当期收不抵支,累计结余也基本上用完,省际之间基金不平衡的结构性矛盾突出。对此,我们将进一步提高统筹层次,并采取综合性措施来保障养老基金的可持续发展。

目前,全国范围已基本建立了省级统筹制度,为进一步提高统筹层次创造了条件。进一步提高统筹层次,有利于增强制度的公平性,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养老保险责任;有效均衡地区之间由于人口结构特别是人口流动导致抚养比差异过大带来的基金压力,提高基金抗风险能力,促进制度公平可持续发展。我们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高统筹层次的具体措施,进一步发挥养老保险“互助共济”作用,促进制度可持续发展。

二、关于降低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完善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提出,要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2016年4月,我部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明确从2016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区、市),将单位缴费比例降***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区、市),可以阶段性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19%,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受经济新常态以及日趋严重的人口老龄化的影响,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越来越大,目前降低单位费率只能是临时性、阶段性的。从长远看,只有加强制度顶层设计,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和精算平衡,综合实施进一步提高统筹层次、延迟退休年龄、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开展基金投资运营等措施,才能可持续地适度降低养老保险单位费率。

按照***规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或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个人缴费基数设定上限和下限是国际通行规定,也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如果不设上下限,会导致高收入群体养老待遇过高,低收入群体待遇过低,拉大养老金水平差距,且难以保障低收入群体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另外,职工平均工资既是缴费的依据,也是计发养老金的基数,缴费基数高低对于养老保险待遇和基金收入都有影响。执行缴费基数与平均工资增长联动机制,既有利于养老保险待遇的增长,也有利于基金的收入增长,这是保障职工权益的制度要求。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务院部署,在会同有关部门稳妥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中,统筹考虑完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政策问题。

感谢你们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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