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383号建议的答复

admin 574 2022-09-2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383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供给侧改革及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建议收悉,经商全国总工会,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降低企业养老保险缴费费率问题

社会保险缴费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直接影响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合理确定社会保险缴费政策,对于维护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运行,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十分重要。社会保险法规定我国社会保险共五项险种,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其中前三项费用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后两项只由单位缴费。近年来,在经济持续面临下行压力情况下,企业要求降低养老保险费率的呼声较为强烈。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有关适时适度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要求,2015年***先后降低了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率,五项社会保险的总费率由41%降为39.25%,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的成本。

2016年,国务院进一步作出了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决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费率超过20%的省区市,将单位费率降***20%;单位费率为20%,2015年底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区市,可以阶段性降***19%,降低费率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失业保险总费率由现行的2%阶段性降***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受经济新常态以及日趋严重的人口老龄化的影响,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越来越大,目前的降低费率只能是临时性、阶段性的。从长远看,只有加强制度顶层设计,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和精算平衡,综合实施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延迟退休年龄、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开展基金投资运营等措施,才能可持续地适度降低养老保险单位费率。

二、关于征收企业工会经费问题

工人***是我国的领导***,也是党的***基础。把职工群众最广泛地组织到工会中来,以提高工人***的组织程度是巩固我国工人***领导地位、实现工人***历史使命的重要保障,是增强党的***基础与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为推动科学发展,更加充分地发挥工人***主力军作用,保证工人***历史使命的实现,党和***从经济上关心和支持工会工作。1950年***部工会法规定,生产单位或行政单位应按全部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缴工会经费。1992年和2001年修改的工会法延续了这一规定,并且明确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工会经费在税前列支。这就意味着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有一部分是通过免除税收由***来承担的。

目前,我国劳动关系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工会担负着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能。中国工会与西方工会有显著不同,中国工会不仅要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职能,还要在促进企业发展、加强民主管理和基层民主建设、开展职工教育等方面发挥作用。在港资企业,工会通过构建和谐企业活动,开展技术创新、维权保障、提高素质等工作,使职工明确企业发展目标,进而凝聚合力,焕发自主创新精神,推动企业生产经营的健康发展。随着工会工作的深化,工会经费不足的问题越来越突出,由于相当一部分企业不足额提取工会经费,又有相当数量的农民工不计工资总额并难以收缴工会经费,欠收工会经费已严重制约了工会工作的开展。近一个时期以来,工会组织和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呼吁,通过修改工会法明确提高工会经费提取比例。因此,目前尚需严格执行工会法有关工会经费拨缴的规定。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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