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497号建议的答复

admin 629 2022-09-2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497号建议的答复

你们提出的关于给予安置特困就业群体企业政策补贴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给予培训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企业培训补贴

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是解决困难人员就业问题的重要渠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可作为就业困难人员。企业为招用的困难人员开展免费培训,是帮助他们提高就业能力、尽快适应岗位的重要途径,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也是政府支持鼓励的方向。为支持企业开展相关培训,***出台了积极的就业政策,明确相应措施。一方面是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另一方面是职工教育经费支持企业开展培训。政策要求企业必须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其中的60%以上应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对于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及尚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统筹部分纳入本地区就业专项资金,由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利用当地公共职业培训实训基地或委托指定的培训机构,统一组织培训服务。

除培训补贴外,积极的就业政策还明确了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一是实行税收减免。对于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小型加工企业、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税收定额减免政策。二是给予社保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可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三是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对小微企业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一定比例,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提供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给予贴息。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落实好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帮扶政策,拓宽政策宣传途径,支持企业面向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在内的各类群体开展职业培训,为促进困难群体就业发挥更大作用。

二、关于给予吸纳安置特困人员就业企业补贴

我们注意到,代表在近年来人大建议中,多次提到已达到退休年龄人员无法参加工伤保险问题。按照现行制度,建立劳动关系是参加工伤保险的前提。而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规,单位招用已超过退休年龄人员,建立的只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无法再缴纳社会保险。为更好保障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工伤权益,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今年3月,我部出台的《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规定,一是对于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二是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这样就部分解决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因工作原因受到职业伤害的保障问题。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研究,不断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职工权益,减轻用人单位负担。

感谢你们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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