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525号建议的答复

admin 528 2022-09-2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525号建议的答复

你们提出的关于全面推进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议收悉,经商民政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现答复如下: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切实保障失能人员长期护理需求,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按照中央要求,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选择15个城市组织开展试点,探索建立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资金或服务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重点探索内容是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障范围、参保缴费、待遇支付政策体系,护理需求认定和等级评定等标准体系和管理办法,各类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护理人员服务质量评价、协议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长期护理保险管理服务规范和运行机制等四大体系。

考虑到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客观实际,在试点政策制定上,***确定基本原则和基本政策,指导地方因地制宜,开展具体实践。参保范围上,试点阶段先从职工医保人群起步,随制度探索完善再逐步扩大。资金筹集上,遵循社会保险大数法则和互助共济基本原则,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水平相适应的,由单位、个人、政府、社会共同分担的多元筹资渠道,起步阶段可暂时由医保资金承担部分筹资责任。保障范围上,重点保障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费用,具体保障内容由地方依据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待遇支付上,根据护理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的不同制定差别化的待遇支付政策,待遇支付标准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大体持平。经办管理上,参照执行社保基金有关管理制度,对服务机构实行定点协议管理,探索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商业保险参与经办。服务供给上,充分运用费用支付政策对护理需求和服务供给资源配置的调节作用,鼓励优先利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配套措施上,加强与其他保障制度之间的统筹衔接,协同推进长期护理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积极引导发挥社会救助、商业保险、慈善事业等的有益补充,探索建立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制度。

按照《指导意见》基本政策框架,试点城市科学制定方案,周密计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积极稳妥推进试点。目前试点总体进展顺利,制度运行平稳。从已开展试点城市实践情况看,失能老人长期护理基本需求初步得到保障,失能老人及其家庭经济和事务负担得以减轻,同时还起到拉动就业创业,促进养老以及家庭服务产业发展,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肯定。

长期护理保险标准体系是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失能等级评定、护理服务需求认定、待遇资质审核、服务监督管理等一系列制度运行的关键环节。***组织地方试点中明确将相关标准体系作为重点探索内容之一,并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护理需求认定和等级评定等标准体系和管理办法。由于是一项全新的制度,国外制度运行时间不长,国内也没有成熟的经验可循,标准体系建设还相对滞后,这中间既有国际标准适用性和本土化的问题,也有部门职能交叉和标准衔接互认的问题,还有专业的评审机构和评审人员等第三方机构建设的问题,都需要加大探索力度。在研究建立长期护理保险标准体系方面,制度试点起步之初,我们即同步设立专题研究项目就建立科学的管理服务规范和统一的技术标准体系加强研究。通过组织试点地区以及科研机构共同开展长期护理保险标准体系的研究,总结部分***(地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标准体系建设等方面的经验,研究提出现阶段我国长期护理保险标准体系建设方案,部分研究成果正在试点过程中实践检验。

你们在建议中提出的建立多元化筹资模式、坚持基本保障、以居家社区服务为主、建立评估监督机制等建议与我们的工作思路高度契合,很有借鉴意义。同时为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确有必要采取有效措施为长期护理保险创造有利条件,包括大力开展宣传工作、加强专业人才培训、完善信息化平台建设等。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抓好地方试点,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探索改革路径,同时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加强制度顶层设计,研究提出建立我国长期护理保险改革方案和推进措施。我们还将充分借鉴国外长期护理保险立法经验,积极配合立法部门开展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立法研究。

感谢你们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8月21日

上一篇:华东地区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招聘公告(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招聘)
下一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225号建议的答复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

暂时没有评论,来抢沙发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