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195号建议的答复

admin 581 2022-09-2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195号建议的答复

人社建字〔2017〕180号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劳动就业档案管理的建议收悉,经商***档案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由专门管理单位统一管理劳动者就业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我国劳动者的档案分为三种:干部人事档案、企业职工档案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按照“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干部人事档案主要由组织部门集中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主要由各级人事部门成立的人才服务机构进行统一管理,企业职工档案主要由企业人事部门管理。同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档案的内容、档案的管理和档案的转递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作为社会管理的一种有效手段,劳动者档案管理制度曾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管理方式的不断创新发展,劳动力市场日趋完善,劳动力流动频繁,企业职工档案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所承载的社会管理功能逐渐弱化,“弃档”现象越来越多,也引发了一些档案转移纠纷。

在当前形势下,您提出建立一套新的劳动就业档案管理制度,对于完善劳动者档案管理,规范劳动就业行为,增强劳动者诚信意识,保障劳动者权益十分必要。目前,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涉及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档案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用人单位等多个管理主体,需要相关部门统筹,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我们将在研究中认真考虑您提出的由专门单位统一管理劳动者就业档案的建议。

二、关于提高劳动就业档案管理信息化水平

按照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开展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等工作,获取了劳动者就业失业和社会保险等相关信息。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为所有已参保单位和个人建立了业务档案,并不断完善和提高业务档案管理水平。在此基础上,为增强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信息业务的协同共享,改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服务体验,2015年我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66号),要求各地加快信息系统整合建设。为顺应信息技术快速发展,2016年我部又印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互联网+人社”2020行动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05号),要求各地聚集整合劳动者就业经历、职业技能培训、参保缴费、待遇享受、工资收入、权益保障、表彰奖励等数据,以及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等数据,构建“人社电子档案袋”。目前,各地按照文件有关要求,加大了相关业务协同和信息化整合力度,部分地区已经实现了业务协同办理。如浙江省率先试点“人社电子档案袋”建设计划,运用大数据技术,汇集整合人口、就业、社保等数据信息,基本实现群众办事“最多跑一次”的目标。

下一步,我部将依托金保工程二期建设,进一步加快“人社电子档案袋”建设工作,提高劳动者就业失业、劳动用工、参保缴费、职业技能培训等信息化管理和服务水平,探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档案与劳动者就业档案信息共享的方法和途径,不断提高劳动者就业档案管理信息化水平。

三、关于建立推荐信机制和档案信息争议仲裁机制

当前,部分用人单位已通过对劳动者开展背景调查或要求劳动者提供工作鉴定等方式,获悉劳动者历史工作业绩等情况。您提出全面建立推荐信机制的建议,有助于用人单位更便利地了解劳动者的背景情况,帮助部分劳动者顺利就业。但推荐信的真实性、存放渠道、信息争议处理等问题涉及诚信问题、管理主体、管理权限、管理成本、法律责任等诸多方面,相对比较复杂,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和论证。

下一步,我部拟与***档案局等相关单位联合开展调研,深入研究劳动就业档案管理相关政策,适应新形势下档案管理的新要求,进一步推进劳动就业档案管理工作。对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在研究中认真予以考虑。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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