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104号(社会管理类014号)提案的答复

admin 514 2022-09-2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104号(社会管理类014号)提案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我国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照护和服务体系的提案收悉,现就涉及我部职能的内容答复如下:

一、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是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的明确要求,是党中央高瞻远瞩、审时度势,在“十三五”期间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举措,是实现共享发展改革成果的重大民生工程。

为了积极应对老龄化,从2012年起,山东、吉林、江苏的部分地市和上海等地参考国际经验,根据自身实际,探索开展老年长期护理保险相关工作,以基本医保基金为主要筹资渠道,采用居家护理和机构护理等不同方式,充分利用护理院、护理站、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机构等服务资源,对规定的医疗护理服务和生活照料费用进行补偿,取得了积极成效,社会反响较好:一是切实减轻了失能老人个人和家庭的负担,二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基本医保基金支付压力,三是协同促进了养老服务产业健康发展。但同时也要看到,由于缺乏顶层设计,各地探索模式不一,示范和带动效应不足。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十三五”规划纲要的任务部署,梳理汇总***有关政策文件,收集分析国内外资料,积极总结地方探索经验,研究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总体思路,指导部分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试点,逐步推进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制度体系,切实保障包括失能、失智老人在内的老年人社会保障权益。

二、关于逐步提高老年人的医疗报销比例问题

随着基本医保制度体系不断完善,保障水平不断提高。目前,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已分别达到80%和70%左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已分别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在推进医保制度建设过程中,注重减轻老年人医疗费用负担,在医保制度政策设置上,体现了对退休老年人的特别照顾:一是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二是对老年人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予以适当照顾。三是对退休人员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记入金额给予适当照顾。四是考虑到部分老年人主要在门诊看病,个人负担较高等实际情况,各地将一些病期长、治疗费用高的慢性病的门诊费用纳入到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此外,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参加医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下一步,我们将按照***统一部署,继续推进完善基本医保制度,不断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切实保障包括老年人在内的全体参保人的医疗保障合法权益,稳步提高老年人的待遇水平。

三、关于继续完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问题

目前,我部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围绕实现老有所养的目标,在更大范围内、在更长时间跨度上实施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一是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实现法定人群全覆盖。二是提高统筹层次,实行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增强基金的共济能力。三是实施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四是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完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健全激励机制,鼓励多缴多得,长缴多得。五是进一步拓宽基金筹资渠道,启动实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将采取加大财政补助力度、划拨国有资产充实社保基金等方式增强筹资能力。六是加快发展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推动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发展。在这些改革中,有的已经出台实施了,如新农保与城居保实现制度整合、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等,有的正在抓紧制定方案措施。***将通过出台实施这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可持续发展,并同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相结合,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晚年的基本生活。

四、关于培养专业长护人才问题

加强养老护理人员的职业培训和鉴定工作,是提高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水平,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的基础。近年来,为提高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的针对性,我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修订并颁布了新的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标准;指导各地依托技工院校及各类培训机构,大力开展养老护理人员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通过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养老护理从业人员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同时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关于您提到的“专业长护人员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持证上岗”问题,我部正在贯彻落实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的要求,严格依法控制准入类职业资格设置。目前,养老护理员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或持证上岗制度,尚无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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