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749号(社会管理类245号)提案的答复

admin 546 2022-09-2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749号(社会管理类245号)提案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提案收悉,经商民政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保监会,现答复如下:

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是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的明确要求,是党中央在“十三五”期间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举措,是实现共享发展改革成果的重大民生工程。

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从2012年起,山东、吉林、江苏的部分地市和上海等地参考国际经验,根据自身实际,开展了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探索。从地方实践看,政策趋同度较高:多数地区建立了个人、单位、社会和政府等多渠道筹资机制;参保范围基本上都跟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对象基本上都限定在中重度失能的老年人;参照国际成熟经验,设定了待遇享受的评估标准和认定流程;服务提供主要依托老年护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提供的机构护理以及居家护理,由护理保险基金对规定的医疗护理服务和生活照料费用进行补偿。从实践效果看,制度探索取得了积极成效,社会反响较好:一是切实减轻了失能老人个人和家庭的负担;二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基本医保基金支付压力;三是协同促进了养老服务产业健康发展。

为贯彻落实中央工作部署,我部积极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顶层设计研究工作,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广泛听取专家意见,研究提出了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初步思路,经商财政部、民政部、卫生计生委、保监会、中国残联、国务院医改办等部门,于2016年6月印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选择有条件的地区,统一组织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工作试点。着眼于探索建立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资金或服务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利用2年试点时间,探索改革路径,积累经验,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基本形成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制度体系政策框架。考虑当前经济下行压力,企业运行负担重等外部环境因素影响,试点起步阶段,基本医保可以承担主要筹资责任。从长远看,还要逐步探索个人、单位、社会等多渠道筹资机制,在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上,坚持低水平、小范围起步,先从职工医保人群做起,重点保障失能老人长期护理需求,随着制度完善,逐步实现全人群覆盖,并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在试点过程中,由***提出基本政策框架,同时给地方留出一定的探索空间。您在提案中提出的“建立基本长期护理保险筹资体系”、“建设初期覆盖有就业关系的劳动者,逐步扩展***其他人群”、“ 广覆盖、保基本的原则”等意见建议,与我们的思路基本一致,在《指导意见》中均有所体现。

关于商业保险参与长期护理体系的建设。在社会保障制度实践中,商业保险广泛参与了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社保经办服务等工作,为构建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中明确要求“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并提出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鼓励政府通过多种方式购买保险服务,研究完善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等政策措施。在长期护理保险工作实践中,各地采取多种措施,加强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合作,如山东青岛、江苏南通等与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全面社商合作,通过政府招标等方式,与商业保险合作经办长期护理保险工作,提高了经办效率,取得了明显成效。下一步在指导地方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过程中,我们将继续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发展与长期护理社会保险相衔接的商业护理保险,满足参保人多层次、多样化的长期护理需求。

关于推进长期护理保险立法。从国际经验上看,荷兰、德国、日本等发达***能够迅速推动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得益于专门的长期护理保险法案的保护性和强制性,立法先行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设有很大的促进作用。鉴于我国地区间经济发展极不平衡,长期护理服务提供体系还相对滞后等客观实际,目前推动立法的条件还不成熟。下一步,我们将充分借鉴国外长期护理保险立法经验,不断总结地方做法,配合立法部门深入开展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立法相关研究。

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方面。***重视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等文件,对支持建设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提出要求。相关部门积极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制定印发配套政策文件,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明确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基本原则、工作目标,推动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养老服务资源配置机制和供给机制;通过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养老服务设施设备改扩建及更新改造;指导地方落实对养老机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院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及其提供的养老服务,按标准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制定和完善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多样化护理保障水平和管理服务能力,切实保障包括失能老年人在内的护理保障需求。

关于护理人才队伍建设方面。为进一步加强护理员的人才队伍建设,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精神,指导地方不断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规范引导劳动者技能培训,着力提高培训质量,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促进有意愿从事老年护理工作的劳动者向该领域转移。目前全国养老护理人员持证比例高达33.7%,超过50%的省(区、市)养老护理人员持证比例高于全国平均水平,31个省(区、市)建立了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站,创建了68家培训基地。

您提出的有关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议,对我们的实际工作很有指导和借鉴意义。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的明确要求,开展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尽快形成一批可复制、能推广的成熟范例和经验,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为在“十三五”期间基本形成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夯实基础。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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