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次会议第2900号(社会管理类247号)提案的答复

admin 585 2022-09-2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次会议第2900号(社会管理类247号)提案的答复

人社提字〔2018〕34号

您提出的关于建筑业农民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提案收悉,经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创新工伤保险新模式,确保建筑业农民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建议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伤权益保障问题。为了把建筑业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畴,我部积极完善工伤保险政策,创新参保方式,针对建筑业用工流动性大、劳动关系不稳定的特点做出了工伤优先、项目参保、概算提取、一次参保、全员覆盖的制度安排。工伤优先为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提供了可能,项目参保为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拓展了渠道,概算提取为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扫清了障碍,一次参保、全员覆盖为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现了最大利益保障。2014年,人社部会同住建部、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为了抓好政策落实,我部从2015年开展了为期三年的建筑业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计划——“同舟计划”,截***2017年底,全国建筑业新开工项目参保率达到99.92%,在建项目参保率达到98.27%。累计有4000多万人次建筑业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保障,基本实现了建筑领域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全覆盖,进一步织密了工伤保险保障网。今年,我们又会同交通运输部等5部门联合制定印发了《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基本实现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制度保障全覆盖。为强化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保障和提升工伤保险统筹共济能力,我部于2017年出台《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和《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使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规范化,使工伤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推进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现省级统筹,实现工伤保险可持续发展,更好地保障包括建筑业农民工在内的工伤残疾职工的生活。

二、关于加强工伤预防和康复,实行浮动费率的建议

工伤预防、补偿、康复是工伤保险的三驾马车。工伤预防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工伤预防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出范围。为规范工伤预防费使用,2017年,我部会同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制定了《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3号),明确一定比例的工伤保险基金专门用于工伤预防宣传和培训等,使工伤保险预防关口前移,推动工伤预防工作规范有效开展,有效降低了工伤事故的发生率。同时进一步完善工伤康复服务体系,提出先康复后评残,提高工伤职工的生活质量和就业可能。

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单位浮动费率,根据用人单位所在的行业工伤风险程度执行不同档次的基准费率;同时,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用使用、工伤发生率,对用人单位在其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120%、150%或向下浮动***80%、50%。通过实行工伤保险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机制,充分发挥工伤保险的预防和引导作用,有效减少工伤事故发生;同时激励用人单位做好预防,提高用人单位参保积极性,形成良性循环。但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上浮或下浮,不影响职工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关于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相结合的建议

工伤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在我国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工伤保险是强制性保险,是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参加的保险;而且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需缴纳。而商业保险是补充性的保险,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其行业风险性质和单位经营情况选择性地为劳动者购买,劳动者也可以为自己购买一些商业保险。建筑业是高风险的行业,我们支持有条件的建筑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为建筑业农民工购买商业保险,推动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相结合,为建筑业农民工构建多层次职业伤害保障体系,更好地保障建筑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四、关于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保障劳动者的工伤合法权益的建议

我们一直重视维护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每年组织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执法检查,并将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作为执法检查重要内容。2017年,全国共主动检查用人单位171.9万户次,涉及劳动者6910.7万人,期间共督促1.7万户用人单位办理社保登记,督促缴纳社会保险费12.9亿元,维护了包括建筑业农民工在内的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2018年我们将进一步健全工伤保险与劳动监察部门的沟通配合机制,强化劳动保障监察作用,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联动处理机制建设,将工伤保险费缴纳作为执法的重点内容,加强对建筑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建筑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五、关于加强建筑业安全生产监督,确保建筑施工安全的建议

为切实减少建筑业施工现场伤亡事故,2018年,国务院安委会专门印发了《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安委办〔2018〕10号),组织各地区及住建部、交通运输部等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开展专项治理行动,重点治理施工现场的违法违规行为,消除事故隐患,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生命安全。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务院部署,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应对新形势和工伤保险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积极探索,不断完善工伤保险政策,进一步提高工伤保险保障能力。同时加强部门间合作,逐步完善建筑业建设项目信息共享机制,为建筑业农民工的参保和待遇支付提供数据化支撑;联合进行工伤保险、劳动监察和安全生产的宣传,加大对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企业或违规建筑施工现场的查处和执法,更好地保障建筑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8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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