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4053号(社会管理类312号)提案的答复

admin 516 2022-09-2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4053号(社会管理类312号)提案的答复

人社提字〔2019〕56号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的提案收悉,经商教育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总工会,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充分发挥政府对职业院校建设和产业工人培育导向作用

职业教育法、就业促进法明确要求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与企业应当密切联系,实行产教结合。近年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对职业教育提出相关要求。《国务院关于印发〈***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提出:“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育训结合,健全多元化办学格局,推动企业深度参与协同育人,扶持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举办各类职业教育”、“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制度,对进入目录的产教融合型企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并按规定落实相关税收政策。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条件的,可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教育部、财政部、人社部等六部门印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教职成〔2018〕1号),明确规定“鼓励各地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校企合作。鼓励各地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社会资本,建设或者支持企业、学校建设公共性实习实训、创新创业基地、研发实践课程、教学资源等公共服务项目。按规定落实财税、用地等政策,积极支持职业教育发展和企业参与办学”。

2015年,财政部设立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现阶段支持重点之一是推动地方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实训基地建设等相关工作。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由省级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在设置因素时采用“订单班”毕业生比重、“双师型”教师比重等因素,体现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要求。在下达专项资金时,要求省级加大统筹使用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激励引导作用,积极支持职业教育办学模式创新,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

我部大力推进技工院校工学一体化教学改革试点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2018年印发《关于贯彻落实〈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8〕23号),出版《校企双制  工学一体——校企合作工作指南》,指导各地将学校学习过程与企业工作过程相互融合,形成校企双制、工学一体的办学制度和培养模式。2015年我部与财政部在全国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2018年在全国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这是一种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新型培训制度,计划2019年全国完成25万人以上的培训任务。

下一步,财政部、教育部和我部将继续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进一步推进工学一体化课程改革、企业新型学徒制等工作,同时指导地方建立完善职业教育多元经费投入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深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

二、关于发挥政府对建筑从业人员技能培训主导作用

2017年和2019年,我部会同财政部先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发〔2017〕164号)、《关于做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社〔2019〕79号)。根据现行有关政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已基本覆盖企业所有技能人员,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等五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企业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和***技师培训,失业保险参保职工参加培训获得初、中、***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都可以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企业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培训补贴。

今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国办发〔2019〕24号,以下简称国办发24号文件),明确对职工、就业重点群体等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并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要求将一定比例的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经费和行业产业发展经费中用于职业技能培训的资金,以及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拿出的1000亿元,统筹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也就是说,用于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资金渠道不再仅仅是就业补助资金,有了更充足的资金保障,具体筹措和管理办法由各省级人社、财政部门制定。

下一步,我部将指导各地大力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认真落实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减轻企业和职工培训费用投入负担,激发培训积极性,促进稳定就业。

三、关于增强企业培养高素质建筑工人主动性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可见,企业应当依法保障职工参加培训的权利。国办发24号文件明确要求发挥企业培训主体作用,支持企业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企业要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其中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培训。强调加强职业技能、通用职业素质和求职能力等综合培训。

目前我部正指导各地组织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并持续开展调研督导,了解支持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等政策落实情况。下一步,我部将与各地上下联动,加大企业职工培训政策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对职工培训的重视程度,引导企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落实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培训的各项支持政策,帮助农民工等广大职工增加受教育培训机会,提高专业技能和胜任岗位能力,将他们培养成为高素质技能劳动者和稳定就业的产业工人。

四、关于发挥工伤保险基金在技能提升方面作用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2017年8月,我部与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3号),规定工伤预防费的使用原则上不得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3%,主要用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的宣传和培训,以促进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降低工伤事故伤害和职业病的发生率。目前,各地正在制定实施方案,做好《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积极推进工伤预防工作,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职业健康权益。

如上文所说,***已将1000亿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用于劳动者职业技能提升,加上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等其他相关资金,为劳动者培训提供了充足的资金保障,符合补贴条件的劳务工人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下一步,我部、财政部将指导各地健全完善资金管理使用政策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关于建立建筑工人技能培训诚信平台

《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以下简称国发11号文件)和国办发24号文件明确要求探索建立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电子档案,实现培训评价信息与就业社保信息联通共享。2018年12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开发的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技能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具备培训证书全国联网查询、培训人员统计分析等功能,实现证书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为建筑行业从业人员流动就业提供便利服务。

下一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结合行业实际,稳步推进培训管理信息系统使用工作。我部将及时梳理总结地方经验,加快推进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电子档案相关工作。

六、关于弘扬工匠精神

国发11号文件要求强化工匠精神和职业素质培育。国办发24号文件要求将职业道德、工匠精神、质量意识等内容贯穿职业技能培训全过程。近年来,我部开展技能中国行、世界青年技能日等宣传活动,与央视合作开办“中国大能手”栏目,开设“技能中国”、“世赛中国”微信公众号,出版《古今中外工匠精神故事汇》、《工匠精神读本》,加强对中华技能大奖、世赛获奖选手等***技能人才宣传,弘扬工匠精神,树立大国工匠等职业英雄。全国总工会要求讲好大国工匠故事,培育和弘扬工匠精神。在实际工作中,我部指导各地技工院校加强工匠精神培养,将职业道德、质量优先、严谨细致等理念作为技工教育的必修内容。在实践工作中,各地人社部门指导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在对农民工强化职业技能训练的同时,加强职业道德、质量意识等职业素质的培养,将工匠精神、劳模精神渗透到专业课程和实训教学中,引导学员弘扬工匠精神、练就工匠技艺。

在完善技能评级机制方面,我部逐步完善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职业院校职业资格认证等技能人才多元评价方式。2017年我部公布实施***职业资格目录。目录包括技能人员职业资格81项,涉及198个职业。为解决未纳入***职业资格目录的职业(工种)技能评价问题,我部研究建立了职业技能等级制度。2018年依托企业等用人单位和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今年4月,进一步扩大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

下一步,我部将指导各地加大工匠精神的宣传和培育,提高劳动者综合素质。制定出台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深化技能人员评价制度改革,完善职业技能等级制度,进一步畅通技能人才发展通道。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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