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409号建议的答复

admin 523 2022-09-2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409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维护高龄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高高龄农民工返乡的意愿与积极性问题

(一)关于加大农村地区教育投入问题。近年来,各级财政始终坚持教育优先发展,不断加大教育投入。“十二五”时期,教育投入实现历史性突破。全国教育经费从2009年的1.65万亿元增长到2014年的3.28万亿元,年均增长14.7%;其中财政性教育经费从1.22万亿元增长到2.64万亿元,年均增长16.7%;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比例从2012年以来一直保持在4%以上,2014年达4.15%。下一步,各级财政将继续把教育作为投入重点,通过加强政策设计、制度设计、标准设计带动投入,支持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在财政教育经费安排使用上,坚持保基本、兜底线、补短板,向农村以及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倾斜,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加快缩小城乡、区域差距,实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全覆盖,让人民群众共享教育改革发展成果。

(二)关于给高龄农民工提供足够养老的土地问题。***高度重视维护农民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011年农业部会同中央农办等单位印发《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启动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试点内容主要是查清承包地权利归属以及承包地块的面积、四***、空间位置,完善土地承包合同,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强化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2014年选择山东、四川、安徽等3个省份整省推进试点,2015年增加了江苏等9个省份开展整省试点,2016年再增加黑龙江等10个省份开展整省试点,其他省份自主开展试点。截***2016年3月底,全国2434个县(市、区)、2.6万个乡镇、43.8万个行政村开展了试点,已完成实测承包地面积8亿多亩,确权面积5.6亿亩。下一步,有关部门将继续稳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争取2018年基本完成此项工作。

(三)关于支持发展本地产业与项目促进高龄农民工就业的问题。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国办发〔2015〕47号),强调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推动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农村二三产业加快发展,增加农村就业岗位。加大农产品初加工补助政策实施力度,2016年补助资金达到16亿元。中央财政安排10亿元资金启动一二三产业融合试点,开展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创建,重点支持返乡农民工发展农产品储藏、运销、包装、分等分级、设施农业、电子商务和“农家乐”等。依托现有各类开发区和农业产业园区,认定一批农民创业创新园区,创建一批农民创业创新见习基地。利用电子商务进村入户试点平台,搭建农民网上创业平台,支持地方开展农民创业创新示范试点活动。实施“农民创业创新行动计划”,培育农民创业创新带头人和青年创业人才。据不完全统计,截***2015年底,已有242万农民工返乡创业,“农家乐”多数为返乡农民工所办。下一步,有关部门将继续支持高龄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大力发展农村特色产业,进一步完善相关扶持政策,加大扶持力度。

二、关于关注高龄农民工的身体健康问题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来,各地大力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费为居民提供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服务对象以辖区内常住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患者为重点,包括户籍和非户籍人口,中央项目补助资金以常住人口数为依据进行拨付,从政策层面保证了农民工与当地户籍人口均等地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居住时间超过6个月的65岁以上农民工能够享受老年人保健服务,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的常住高龄农民工能够享受慢性病管理服务。您提出医疗卫生机构要把体力型行业的高龄农民工健康检查纳入工作范畴的建议,2009年原卫生部印发了《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对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的条件、规则提出明确要求。近年来,健康体检的服务内涵不断丰富,服务人群不断扩大。2013年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促进了健康体检工作发展。目前,许多医疗机构根据不同群体的健康需求,设置了具有针对性的体检项目。高龄农民工可以直接到医疗机构接受检查,或由用人单位与医疗机构沟通定期为农民工提供健康指导和身体检查。下一步,卫生计生部门将大力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加强高龄农民工卫生服务利用状况研究,切实解决高龄农民工在健康和公共卫生服务利用方面遇到的问题。

三、关于维护高龄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问题

(一)关于维护高龄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问题。***始终高度重视保障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对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提出明确要求。2016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以治理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为重点,明确了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层面和各地区普遍建立了工作机制,形成了分工负责、协同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地加大对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治理力度,实施工资保证金、欠薪应急周转金、工程款和工资款分账等措施,收到较好效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强化日常巡查、举报投诉案件专查,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建立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预防和及时纠正各种侵害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的违法行为,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每年元旦、春节期间持续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行动,进行集中整治。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落实国办发〔2016〕1号文件精神,指导各地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健全问责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同时,进一步加强工资支付保障等立法工作,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提供法律支撑。

(二)关于为高龄农民工提供底线养老保险问题。***现行政策对解决高龄农民工底线养老保险问题已有明确规定。《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规定,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意见印发之日前未领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研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继续提高包括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在内的财政补助标准,进一步提高老年人生活水平。

(三)关于消除户籍限制保障高龄农民工加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问题。我国已经构建职工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大制度平台,实现了对社会全体成员的覆盖。有单位的职工(包括农民工)应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包括农民工)可以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的农民工也可选择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2014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较好地解决了农民工在职工和城乡居民两个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下一步我们将指导地方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加强政策宣传,不断提高老龄农民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四)关于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多项支付平台问题。1997年***建立了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确定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按照制度要求,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等规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可以依法转移、累计等。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个人账户制度”要求,加强养老保险顶层设计,认真总结个人账户制度运行情况,研究制定完善个人账户具体政策,切实维护高龄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益。

(五)关于向企业征收社会保障税问题。目前,我国主要采取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方式来为社会保险制度筹资。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从实际情况看,以收费为主的社会保险筹资模式和管理构架是平稳、可行、有效的。在理论和实务界,一直存在社会保险费改税的建议,但争议较大。下一步,相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相关问题的研究。

四、关于给予高龄农民工更多的人文关怀问题

我国现行企业职工男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的退休年龄政策是在上世纪50年代《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当时我国的人均寿命不足50岁。197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再次予以确认,***今仍在执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人均寿命的不断延长,现行退休年龄偏低的问题越来越突出,相应推迟退休年龄,应该说是一种必然趋势。您提出综合“用工荒”的现实,应改变法定(退休)年龄“一刀切”的问题,***高度重视,有关部门正在对延迟退休年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关于***立法要求雇主对从事体力劳动的高龄农民工提供劳动保护问题,现行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对用人单位都有明确要求。下一步,我们将加大执法力度,督促企业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农民工休息休假、职业安全健康等权利,加强对农民工的人文关怀,帮助他们排忧解难。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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