趸缴城乡养老保险与城镇险衔接以15年为限

admin 640 2022-09-27


趸缴城乡养老保险与城镇险衔接以15年为限

日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统筹城乡社会发展,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妥善解决采取趸缴方式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申领养老保险待遇时,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问题进行了规定。   一、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实施细则有关政策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0〕3号)趸缴15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趸缴费部分不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折算缴费年限。   二、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以下简称: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年龄,且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的,在本人办理退休手续时,清退趸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再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三、达到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人员,可按照原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85号)后延缴费。选择后延缴费的,待本人缴费年限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时,清退趸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不选择后延缴费的,将其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清退给本人,并按照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本规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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