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社保局国务院第四次大督查热线电话受理问题办理情况公示(第四批)

admin 817 2022-10-01


市人力社保局国务院第四次大督查热线电话受理问题办理情况公示(第四批)

序号

转办问题编号

反映问题

办理情况

1

20170720100022

市民反映,所有需要评职称的人员每年都需要进行再教育,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每年收取130元培训费,培训费由单位承担,但是,培训内容和市民的专业大部分不相关,市民认为属于乱收费现象。另外,市民投诉天津市12333社保专线,反映其提供的社保办理程序信息不正确,导致市民没有顺利办理相关事宜。

市人力社保局立即安排专人与市民进行了联系,并核实有关情况。经核实,市民反映的培训乱收费现象并不存在,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68号)有关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继续教育内容分为公需科目、专业科目两类,公需科目属于素质类、普及型知识,我市将公需科目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项学习内容,必修课免费在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上统一开展学习,选修课专业技术人员主要通过本单位组织的培训完成,也可自主选择参加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公需科目远程培训,参加公需科目选修课学习相关费用,可从单位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运营单位依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非学历教育和非强制性培训及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4〕391号)要求,已在天津市河西区物价局备案,备案号:105414,具体收费标准:5-10元/课时。另外,市民投诉天津市12333社保专线问题,经查询电话录音,市民曾在2016年12月15日电话咨询外地户籍人员在津补缴间断的养老保险问题,咨询员按照当时政策规定告知市民办理的程序和所需要的材料,但2017年初我市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灵活就业人员接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16号),调整了外地人员补缴养老保险的政策。因此,当市民在今年再去办理相关业务时,由于新政策的实施,其未能按照当时拨打12333热线咨询的政策规定顺利办理相关事宜。办理情况已告知本人。

2

20170721090026

市民于2015年12月30日在天津市某医院查出患有病毒性乙型肝炎,出院时间2016年1月11日,但是需要长期吃药并且需要定期交费检查身体,还患有肝硬化、食管静脉充血等疾病,由于药的价格较为昂贵,一年会达到一万一药费左右。市民还同时属于低保户,由于长期吃药希望得到类似于糖尿病的门诊看病特殊优惠的优惠。市民希望尽快处理表示不处理会继续上报。

市人力社保局立即安排专人与市民进行了联系,并核实有关情况。鉴于目前根据本市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和可承受能力,暂不具备进一步扩大门诊特殊病种范围、提高门诊最高支付限额或报销比例的条件,我局工作人员与市民多次电话沟通并耐心解释了相关政策。 为切实减轻市民就医个人负担重的问题,经向市民主治医生咨询,在保障患者健康和病情稳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患者的经济负担能力,更换使用国产药,既可达到治疗疾病的目的,费用将由1万多元降***4000多元,将大大减轻市民的负担。同时,建议医院按照《处方管理办法》,适当延长对市民等慢性病患者的取药周期,减少市民频繁往返医院取药的负担。另外,经与市卫生计生部门共同研究确定,适当放宽医联体内社区基层医疗机构用药范围,市民转诊到医联体内社区基层医疗机构取药,医保报销比例将提高20%。市民对我们的建议和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表示满意。

3

20170720010022

市民咨询本人能否办理特岗提前退休;2005年个人担负养老保险费是否合理。

市人力社保局立即安排专人与市民进行了联系,并核实有关情况。并于7月26日下午当面向其进行了政策解释。经核查其本人档案,按照***和天津市有关规定,告知其从事的工种不属于提前退休工种范围之内,只能按照***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办理正常退休;核查其养老保险2005年缴费情况,企业和本人按照当年缴费基数的20%和8%正常缴纳养老保险费,没有直接证据显示完全由其个人缴纳。本人对答复表示理解。

4

20170720030023

市民1976年参军,1980年退伍。2016年到某区社保局办理退休证,退休证中的工龄不包含兵龄。故来电寻求解决。

市人力社保局立即安排专人与市民进行了联系,并核实有关情况。经调阅本人档案,市民76年入伍,80年退役,期间参加对越自卫反击战,负伤7级,退役后安排在某工厂工作,89年因判刑被单位开除,此后一直个体经营。98年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2015年12月退休。按照《关于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刑事或者劳动教养处分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内人事福[59]740号)规定,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按照政策规定,市民89年之前的工作年限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更不能将市民的军龄单独拆分计算为连续工龄。办理情况已告知本人。市民表示理解。

5

20170720050022

市民是我市某单位职工,反映1988年发生工伤,单位只发基本工资没有工伤相应补助。1997年公司实行下岗,市民因为工伤一直发基本工资到2010年。在2010年因为没参加公司买断,直到2014年退休前没发五险一金和基本工资。市民希望处理工伤补助以及2010年***2014年间未发的基本工资及五险一金问题。

市人力社保局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查。经调查核实,市民反映的工伤补助,参照当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市民不符合关于因工残废补助费的有关规定;关于市民反映的2010年***2014年间未发基本工资问题不属实,经协调,单位愿意比照相关标准为市民支付生活费,市民对解决方案表示同意;关于市民反映的2010年***2014年间五险一金问题,经社保信息系统查询确认,市民1993年***2014年正常缴费,市民表示认可。关于住房公积金问题,已超出人力社保部门职能范围,建议其向住房公积金部门反映。以上办理情况已告知本人。

6

20170720070033

市民在西青区某公司上班,2004年社会保险就不再给交了,将关系转到下属公司,现在市民要求退休,公司要求交20万才给办理,补交之前的社会保险,包括公司该承担的部分,向有关部门反应没有结果,希望帮忙解决。

市人力社保局立即安排专人核实有关情况。经核实,某公司在企业实行股份制试点改革后,自行将长期不上班或无法联系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转入下属某厂,其中包括市民本人。由于停产、债务、资金来源等因素,某公司无力为下属某厂名下人员参保缴费,只能采用由需要办理退休人员先行出资垫付,企业出具欠条承诺资产变现后偿还垫付人的方式补齐欠缴的保险费(含单位应缴部分)。据此,市社保中心稽查中心,依法向某公司下达《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津社保稽通字〔2017〕第054号)并《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津社保稽改字〔2017〕第003号),责令某公司和市民立即补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市社保中心稽查中心已告知市民依法纠正欠缴社会保险费行为工作情况,市民表示满意和感谢。

7

20170720070053

市民是天津市某协会员工,该单位于2006年改制为一般事业单位,不在参公管理。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的文件,规定离退休人员原待遇不变,但天津市社保局不执行该文件,在没政策依据下,强行将已退休人员纳入事业单位待遇,公然文件不执行。市民找到单位工资处反映,工资处虚构事实,谎称该单位不执行机关工资制度,只执行机关工资标准。市民希望工资处改正错误,执行***政策和人事局人工制1994年480号批文。

市人力社保局立即安排专人核实有关情况。经核实,市民所在原单位某协会于1981年经市政府批准成立(津政发〔1981〕199号),一直是事业单位性质,并未审批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市民作为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应按事业单位调整待遇。以上办理情况已告知本人。

8

20170721030010

某区某事业单位延迟退休的文件发布后,市民符合60岁退休的标准,但是单位给市民强制办理56岁退休的手续,市民联系过单位人事部和市人社局但是没有得到答复。

市人力社保局立即安排专人与市民核实有关情况。经核实,市民原工作单位属于中央驻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权应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不属于地方管理。以上办理情况已告知本人,市民表示理解。

9

20170721010024

市民是某单位2013年十级工伤,劳动局批复工伤期满之后需要职业康复,该期间工资待遇比照停工留薪期的待遇给予,由于没有明确文件,所以单位只给60%的工资,故反映工伤保险条例制度不完善,要求天津市劳动局完善工伤保险条例。

市人力社保局立即安排专人与市民进行了联系,并核实有关情况。经核实,市民在2013年9月26日9时50分许,乘坐单位车辆因公外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右肩受伤,2013年12月16日经区人力社保局认定工伤后,多次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最长时限为24个月,该市民已休满,目前处于停工留薪期结束后职业康复阶段。《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超出停工留薪期后进行职业康复的工资福利待遇没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在法定范围内自行掌握。对于市民要求完善《工伤保险条例》的要求,由条例为国务院行政法规,地方无权修订,市人力社保部门将充分了解社会需求,并通过合理途径实时向上级部门提出立法建议。以上办理情况已告知本人。

10

20170721090023

市民为转业的某部队干部,1983年入伍1998年9月转业,市民转到下瓦房派出所工作,市民参加过核实验,情况比较特殊,市民向和平区大理道60号工伤管理办公室负责军队参战参合的孙同志咨询,其称只看到了1979年的300号文件,没有人员身份的认定。但是在2007年下发的民政局59号文件是可以认定市民所在部队的身份。但是工伤管理办公室不承认2007年下发的文件。

市人力社保局立即安排专人与市民进行了联系,并核实有关情况。目前,市人力社保局依据相关文件规定,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进行登记确认,经确认,市民入伍年限不符合文件规定。办理情况已告知本人。

11

20170722040004

市民反映某区教育中心不作为。市民是某区教育中心培训教师,本应在2003年可以评定的***职称,由于与校领导不和的原因一直拖到2004年9月才被评为***讲师职称。但由于市民临近退休,校领导找到市民,告知市民退休后拿不到***讲师的相关待遇。市民已于2004年10月退休。十年没有拿到该得到的权益和待遇。市民希望相关部门介入,为市民维护该有的权益,保障市民生活。

市人力社保局立即安排专人核实有关情况。经核实,市民原工作单位为某区教育中心,为该区教育局下属事业单位。市民职称推荐问题应向其单位和该区教育局进行反应。就此情况已与市民进行沟通,市民表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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