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社保局国务院第四次大督查热线电话受理问题办理情况公示(第七批)

admin 861 2022-10-01


市人力社保局国务院第四次大督查热线电话受理问题办理情况公示(第七批)

序号

转办问题编号

反映问题

办理情况

1

20170715020014

市民反映其是注册设备监理师,某公司一直不和市民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和单位以及派遣单位沟通无果。2016年,职业监理师列入***职业资格名单,现监理公司不给做职业业绩考评,无法延续注册,没有职业资格,目前无法求职

市人力社保局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查。经调查核实,市民在2014年就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等相关问题,在河东区、河北区人力社保局申请劳动仲裁,并通过河东区人民法院、河北区人民法院、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仲裁部门和各级法院均有明确的裁决和判决,市民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方面与用工单位及派遣单位不存在任何争议,其反映的“一直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事项不属实。关于市民反映不给做职业业绩考评,无法延续注册等问题,经约谈单位,2012年以后,市民没有从事过与设备监理有关的工作,所以公司未给其做过设备职业评价。按照《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我市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登记由市市场监管委负责。申请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登记的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1、取得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2、承诺接受设备监理行业自律管理;3、经受聘执业单位同意;4、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岁。***登记有效期为3年,延续登记应在登记有效期满前3个月办理,延续登记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应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且在上一登记有效期内经受聘单位业绩考核合格。经核查,市民因劳动合同终止,不满足在上一登记有效期内经受聘单位业绩考核合格条件,未能延续登记。按照《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重新申请***登记。相关调查核实情况已反馈本人。

2

20170717030006

市民反映其女儿在我市某单位上班,2007年10月发生工伤事故,是上班途中乘坐公司大巴出了交通事故。但后来公司却将市民女儿解除劳动关系,未给予市民工伤赔偿,市民多次找过劳动仲裁部门,此问题未得到解决

市人力社保局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查。经调查核实,市民女儿在2007年6月进入用人单位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到期日为2008年6月。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订劳动合同。在2007年10月25日,市民女儿上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是涉及第三方的工伤事故;2008年1月,用人单位所在区劳动人事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鉴定部门作出停工留薪期为2007年10月25日***2008年6月25日。2008年9月23日和2008年12月5日,用人单位所在区工伤鉴定部门和市工伤鉴定部门给予市民女儿工伤的鉴定结论均为不定级。2009年2月,市民女儿工伤复发,要求继续治疗,劳动鉴定部门于2009年3月2日作出旧伤复发,继续治疗三个月(自2009年2月13日***2009年5月13日止)的鉴定结论。后经过延长,市民女儿停工留薪期***2009年8月5日期满。2009年8月,用人单位所在区工伤鉴定部门鉴定工伤伤残十级。2009年9月25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复鉴后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九级。2009年10月27日,该鉴定结论送达市民女儿。停工留薪期满后,用人单位于2009年10月27日,向市民女儿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市民女儿认为解除劳动关系违法,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双方产生劳动争议。2009年12月,市民女儿就劳动关系等诉求向用人单位所在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恢复劳动关系。双方均不认可仲裁结果,起诉***区人民法院。2011年4月,区人民法院判决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合法,用人单位支付2009年上半年奖金及2008年采暖费差额;市民女儿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1年9月,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合同合法终止并无不当,维持原判。市民女儿不服二审判决,向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2年3月,市***人民法院驳回市民女儿的再审申请。市民女儿因不服一审、终审、再审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今未领取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相关费用。 鉴于市民女儿已就相关诉求通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区人民法院、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等途径进行劳动争议仲裁和司法途径解决,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议市民继续依法通过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解决相关诉求。同时,经与用人单位核实,市民女儿可以随时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相关情况已反馈市民。

3

20170717020020

市民反映单位发给市民辞退函,以违反公司规定的理由将市民辞退,市民并不认可。且已经是在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下,扣罚市民1000元,每个月还会有欠薪情况。

市人力社保局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查。经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表示因经营困难,存在工资未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内及时发放,但在当月月末前都能够及时足额发放,不存在拖欠工资现象。举报人反映的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和扣罚工资等问题,在调查过程中,市民和用人单位自愿达成协议,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市民被扣罚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市民对上述解决结果表示满意,于当日书面提出了撤回举报申请,并向执法部门表示感谢。

4

20170717020022

市民是天津某公司退休员工,2008年8月市民所在公司被某公司收购,1993年1月1日到到2008年8月期间,公司给员工上的养老保险,没有按照天津市劳动局劳险字1998-38号文件22、23条规定足额缴纳养老金,导致其养老金低于同行业水平,给生活造成极大困难。望相关部门核实处理。

市人力社保局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查。经核实,市民1993年1月***2002年11月在某公司参保缴费,于2002年12月退休。系统显示市民所属公司多次变更公司名称。经前往某公司调查获知,该公司多次经历上市、并购等情况,知情人员已退休离职,陈某与公司存在多次诉讼,且公司不掌握陈某1993***2002年在职期间境外外币收入,故未纳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其他具体情况需需进一步向上海总部汇报请示。 据此,市社保部门已向某公司下达《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津社保稽通字[2017]第075号),要求该单位提供相关资料以进一步确定市民1992年***2001年在职期间工资收入。

5

20170717040044

市民于2013年8月入职我市某单位,后期因公司还不起贷款,公司的车和房子被查封,陆续拖欠市民2年工资的时候,市民已要回大部分工资,剩余11个月工资没要回。市民7月份找单位离职,公司告知没有期限能给市民补齐工资,公司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给市民,市民希望相关部门介入处理。

市人力社保局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查。经调查核实,市民反映用人单位拖欠其工资报酬的情况属实,调查期间,用人单位将拖欠的工资报酬当场支付给市民。市民书面提出撤回投诉的申请,同时对政府部门重视百姓权益,及时圆满解决个人诉求表示感谢。

6

20170718010008

市民2016年12月挂靠空港某公司上保险,并缴纳一年保险费用5500元,从12一4月,只上了五个月保险,2017年5月公司被查,现在保险就断了,单位不补缴无法使用医保,现在联系不上法人,要求相关部门处理。

市人力社保局立即安排专人与市民进行了联系,并核实有关情况。经核实,市民补缴保险后医保卡已能正常使用。关于企业骗取社会保险费退费问题,据了解,市民向企业交了5500元的社保费,因企业失联无法追回,属于企业收取个人费用的民事行为,市人力社保已告知市民向公安司法司法部门反映情况,人力社保部门将依据职能,强化对用人单位的执法监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经与市民沟通,市民对答复表示满意。

7

20170719030011

市民反映是我市某单位职工,该公司称市民违反公司制度,没说市民原因将市民辞退,公司发放工资日期是每个月12日,但从没按时发放过,不仅辞退市民还要扣市民1000元,市民认为单位非法辞退市民

市人力社保局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查。经调查核实,关于市民反映的拖欠工资问题,用人单位表示因经营困难,存在工资未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内及时发放,但在当月月末前都能够及时足额发放,不存在拖欠工资现象。关于市民反映的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和扣罚工资等问题,市民和用人单位自愿达成协议,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市民被扣罚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市民对上述解决结果表示满意,于当日书面提出了撤回举报申请,并向执法部门表示感谢。

8

20170718090014

市民反映其为事业单位2015年7月份退休人员,目前养老保险待遇属于预发,没有按照退休标准发放的问题。

市人力社保局立即安排专人与市民进行了联系,并核实有关情况。经核实,市民反映的情况属实。按照***及我市相关政策,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于在2014年10月-2024年9月十年过渡期内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待遇要实行新老办法对比,保低限高。目前,由于计算新老办法的相关参数和职业年金投资运营的相关政策、经办管理规程***尚未出齐,因此,我们对于改革后退休的人员,暂按未计算增长率的老办法预发待遇,以保障退休后的生活,待***相关参数、政策出齐后补齐差额。下一步,市人力社保部门将按照***统一部署,进一步加大机关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力度,做好新老办法对比和待遇差补齐的相关工作。相关情况已告知市民,市民对答复结果表示满意。

9

20170725090004

市民反映到我市某区医院打工,工作过程中摔伤,花费9万余元,医院让市民找外包物业处理,外包物业给市民6万。市民在另外一区,市民去户口地社保部门,社保部门回复不给报,说在哪摔伤去哪报,市民要求相关部门报销3万多医药费

市人力社保局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查。经调查核实,市民属于40、50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2016年2月***2016年底在外包物业公司工作,期间工作中摔伤,共花费医药费9万元。事后,外包物业公司支付市民6万元,商业保险公司支付市民5千元。市民想通过社险中心报销剩余医药费2.5万元。经办人员耐心向市民解释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险报销申报程序,并告知其《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民未在事故发生之日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已超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的时限,建议其通过劳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市民对解释答复表示满意,承诺撤回诉求事项。

10

20170719050005

市民反映是我市某单位职工,值夜班时公司不让休息,没有带薪年假,在做支架手术的时候,请了病假,病假工资350元,市民联系某单位工会,工会建议找原单位,市民需求帮助

市人力社保局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查。经调查核实,针对市民反映的诉求,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对用人单位依法予以立案查处。办理情况已告知市民。

11

20170719070017

市民是退休人员,正常享受医保,但是医保每年会扣360元的大额救助的费用(也不打入个人账户,只有天津市有这个费用)。市民不认可扣除的这笔费用,是否可降低扣除标准和比例。

2001年11月,印发《天津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办法》(津劳局〔2001〕329号),明确建立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制度,目前缴费标准为:在职人员260元/年,退休人员360元/年。参保人员发生的发生15万***35万元住院医疗费用,由大额医疗费救助制度报销80%。本市大额医疗救助制度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范畴,由政府依法进行征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大额医疗救救助费,不得降低缴费标准。以上情况已告知市民。

12

20170719110004

市民2009年出的车祸,应该认定工伤,但相关部门某干部的孩子与市民都在同一单位工作,市民是一个在编中层干部,为了自己的孩子让单位将市民辞退,让其顶上市民的指标,市民工伤报了三年都不给认定,2011年6月3日给了市民11万,并告知认可就认可,不认可可以继续找,也没有用,市民脚现在有残疾,没有生活来源,希望帮助解决。

市人力社保局立即安排专人与市民进行了联系,并核实有关情况。一是工伤认定有关情况。市民在2009年8月19日发生交通事故后,市民所在单位向河西区人力社保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和《关于贯彻落实<工伤认定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河西区人力社保局对市民在单位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具有管辖权且作出不予认定决定程序合法。二是劳动争议有关情况。市民与单位是订立固定合同期满后终止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前单位已通知其本人不再与其续签合同,鉴于市民在2009年8月发生事故造成身体受伤还在医疗期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相关规定,单位延迟***2010年3月与市民终止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赔偿。三是反映相关部门某干部有关情况。经核查,该干部孩子在2007年8月已经从市民所在单位离职,市民反映顶指标的问题不属实。四是市民反映没有生活来源问题。市民已于2016年1月份退休,现已经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所反映情况不属实。相关情况已反馈市民。

13

20170720010006

市民于2013年4月1日和天津市某公司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该公司只给缴纳了养老保险,别的一些社保和公积金并没有按照劳动合同里面的规定给市民缴纳,为此市民找过相关部门寻求解决帮助,但是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在2014年10月17日,该公司发现市民找过相关部门解决问题,就以旷工原因与市民解除了劳动合同。

市人力社保局立即安排专人与市民进行了联系,并核实有关情况。经核实,天津市某公司自2013年4***2014年10月为市民缴纳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保险。因劳动关系纠纷已通过司法程序得到解决,全部判决均已生效执行,按照判决金额,已由公司陆续足额支付给市民。据此,公司与市民劳动争议纠纷事宜已经全部通过司法程序审理结束。因此,我局对市民要求公司在终止劳动合同后继续给其缴纳保险费的诉求不予支持。办理情况及答复意见已当面告知本人。

14

20170721010020

天津市某小微企业,有一个员工与企业有纠纷,还在劳动合同之中,由于企业给员工停了保险,导致整个单位别的员工无法上保险,社保部门告知除非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但该企业与员工有纠纷不可能解除劳动关系,要求社保中心允许该企业给别的员工继续上保险。

市人力社保局立即安排专人与市民进行了联系,并核实有关情况。经核实,该职工所在单位2015年5月份未按时缴费,社保分中心分别于2015年7月、11月,两次对该单位进行恢复缴费,并主动发起银行扣款结算,均因该单位账户余额不足,导致社会保险基金无法划拨。其间,分中心多次电话联系对该单位进行催缴,该单位一直不予答复,2015年7月8日,按照《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分中心采用挂号信邮寄方式,按照系统记载的联系地址,向该单位发出了《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催告书》,要求在8月8日前,按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但是该挂号信单位拒收退回。 分中心已多次通过催缴,催告等方式,要求该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是该单位拒不配合处理。该单位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下一步,市社保部门将依据职工诉求,联合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单位进行执法稽查,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处理。以上办理情况已告知反映人。

15

20170722050024

市民反映中央驻津转制事业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问题。

市人力社保局立即安排专人与市民进行了联系,并核实有关情况。经核实,市民本人为中央驻津转制事业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希望纳入我市统筹。按照《关于***经贸委管理的10个***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国科发政字〔1999〕143号)规定,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金计发办法不变,离退休金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原单位负责。按此规定,市民所在单位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不应纳入我市统筹。相关情况已告知市民,市民表示满意。

16

20170722110017

市民希望解决就业问题并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市人力社保局立即安排专人与市民进行了联系,并核实有关情况。经核实,市民已于2017年3月被辖区人力社保局认定为就业困难群体,当月实现灵活就业,目前正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市民虽已实现灵活就业享受政府补贴,但仍希望寻找工作实现单位就业。针对市民的诉求,我们详细了解了她的就业愿望及相关情况,并即时协调区人力社保部门,帮助其根据自身条件寻找工作。目前,区人力社保部门已与市民取得联系并正在为其开展职业介绍服务。经与市民电话沟通,市民对我局的答复表示满意。

17

20170723050009

市民反映1993年在某公司工作期间发生工伤,1994年在天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做工伤鉴定,等级为十级。当时的工作人员将其出生日期写为1947年,市民1955年生人。并反映用人单位一直没有给市民上工伤保险。

市人力社保局立即安排专人与市民进行了联系,并核实有关情况。经核实,市民于1993年9月1日工作中不慎扭伤腰部,经单位事故调查,认定其为因工负伤。并就其反映的1994年6月30日由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填发的伤残证出生时间问题查阅相关档案进行核实,其所持伤残证出生日期为1955年8月30日,是其本人生日。据查,市民所在公司一直为市民缴纳工伤保险。相关情况已反馈市民。

18

20170723090022

市民1980年进某企业从事电镀工作22 年,后调精铸车间工作7年多,希望办理特岗退休。

市人力社保局立即安排专人与市民进行了联系并核实有关情况,于8月14日下午电话答复本人。告知按照***和我市有关规定,参保人员申请提前退休的工种,应在原劳动部和有关中央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范围内,且本人在企业所从事的工种岗位,已经我市原劳动行政部门确认。市民从事的电镀工工种未在确认办理提前退休工种范围之列,不能办理特岗提前退休。其从事的铸件清理工种在确认办理提前退休工种范围之列,从事该工种满九年的,年满五十五周岁可以办理。本人表示感谢。

19

20170724090023

市民匿名举报我市某单位乱收电费,强制加班,不来扣除工资的20%,节假日加班费不按***标准给。

市人力社保局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查。经调查核实,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考勤表及工资支付明细中,未发现存在加班现象,据用人单位陈述,由于目前企业开工不足,近一段时间以来并没有安排职工加班。经与匿名举报人联系时,其不同意向调查人员透露姓名,也没有提供能够证明其诉求的相关证据材料。综上,举报人举报的用人单位强制加班,未按单位要求加班扣除工资的20%,节假日加班费不按***标准支付的问题并未查实。举报人反映的用人单位乱收电费问题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受理范围,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予受理。以上办理情况已告知市民本人。

20

20170719070016

市民爱人2008年开始在某大+C21学的物业上班***今,天津户籍,但是一直不给市民爱人上保险(只给上意外伤害险其他的都没有),物业公司说只有享受低保的员工才给上保险,但是像市民爱人这种不是低保的人员不给上保险。希望相关部门协调该情况。

市人力社保局立即安排专人与市民进行了联系,并核实有关情况。稽查中心约谈了市民及其爱人了解了基本情况,市民爱人2008年6月入职,在某大学后勤服务集团学生宿舍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保洁工作***今,现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未缴纳养老保险。工作期间,单位更换过四次承包人。与单位都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本人未留存,无法提供任何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市民爱人对约谈记录表示认可并签字确认。 根据上述线索,稽查中心于2017年8月14日约谈了某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人事部负责人。了解到该单位是2016年7月中标后接手管理某大学部分物业及所属保洁人员,稽查中心对某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下达了《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该负责人表示将积极配合调查。根据核查线索,继续做好其他参保单位的追溯检查。以上办理情况已告知市民本人。

21

20170719040053

市民匿名举报我市某单位从2016年5月不发员工工资,6月份开始不给员工上保险。1988年开始工作,但是2008年才上保险

市人力社保局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查。经调查核实,关于工资发放问题,自2016年4月开始,该单位因资金链断裂,无法正常经营,2016年5月起,职工因拖欠工资问题向所在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以及向所在区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区人民法院已依法对该单位的账户及生产线进行了查封,建议举报人继续依法通过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解决相关诉求。关于社会保险问题,经核实,该单位自2016年6月开始中断缴费,市社保稽查中心约谈了该单位负责人,该单位表示将积极配合稽核执法行动,并承诺待单位资产解封后,为其员工补齐所欠社会保险;市社保稽查中心已对该单位下达了《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并督促单位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开展好相应稽查工作;对于举报人所反映的1998年开始工作,但是2008年才上保险的举报内容,单位负责人表示无具体人员名单难以核实,市社保稽查中心将依据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作进一步稽核检查。

22

20170719040031

社保局要求企业的职工必须上重大病保险,每年在职职工需要交纳330,退休职工360元,此种保险属于商业保险,只有交强险此种商业保险需要强制,其他没有硬性规定,但是却要求企业的职工缴纳,因此市民认为不合理,望有关部门核查。

市人力社保局立即安排专人与市民进行了联系,并核实有关情况。2001年11月,印发《天津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办法》(津劳局〔2001〕329号),明确建立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制度,目前缴费标准为:在职人员260元/年,退休人员360元/年。参保人员发生的发生15万***35万元住院医疗费用,由大额医疗费救助制度报销80%。本市大额医疗费救助制度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范畴,是社会保险性质,并非商业保险。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大额医疗救救助费,并相应享受大额医疗费报销待遇。以上情况已告知反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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