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 本市社会保险费征收将有新变化(9月1日起北京医保新规)

admin 735 2022-10-02


9月1日起 本市社会保险费征收将有新变化(9月1日起北京医保新规)

日前,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引导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切实维护参保缴费人员社会保险权益,市人社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60号),规定自 2017年 9月 1日 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

市人力社保部门每年定期公布当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该标准核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1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有关规定,核定职工和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年度缴费基数。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缴费情况如有变动,应及时申报。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该用人单位上月职工缴费基数的110%核定缴费基数并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申请核定后给予结算。

四、用人单位应于每月8日前,申报当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并在18日前足额缴纳;在个人缴费窗口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本市居民,应在申报缴费月的18日前足额缴费。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的,自次月1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灵活就业人员补缴2011年7月1后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规定加收保值费的起始时间为次月1日。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补缴 2011年 7月 1日前 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仍按照我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对逾期仍未缴纳的,计入社会保险欠缴管理;对欠缴单位依法采取下达限期补缴通知书、开展稽核检查、银行账户查询、申请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强制划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方式予以追缴。

摘自: 2017年 6月 30日 《天津工人报》——医保专刊

上一篇:职工提前退休(退职)申请流程(提前退休办理所需材料,提前退休办理流程)
下一篇:参保率明显提升 小微企业压力大(参保人数下降)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

暂时没有评论,来抢沙发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