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的程序是什么?

admin 903 2022-10-02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的程序是什么?

按照原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基本程序为:

1.受理举报案件的主体。目前,我市只有市一级设基金监督机构,区(县)一级没有相应机构,所以受理举报案件的主体为市人力社保局基金监督处,同时负责指导并具体承办举报案件的办理、转办工作。

2.举报案件的受理范围。基本养老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方面的违法违纪案件。

3.举报方式。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以及来人来访等署名及匿名的方式。

4.举报案件办理要求:

(1)受理电话举报,受话人应如实记录,在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以录音;必要时请举报人补充有关书面材料。

(2)受理来人来访的当面举报,接待人应对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如实记录,必要时可以录音。举报人拒绝签名或录音的,应当注明。

(3)受理信函举报,举报材料要及时拆阅;对内容不详的署名举报,应及时约请举报人面谈或通过其它方式索取补充材料。

(4)受理电话、来访和信函等方式的举报,均在“接听举报电话、接待来信来访记录”上予以登记,对于政策咨询且受理人又能及时予以解答的,要分别通过以上方式予以答复,并在“接听举报电话、接待来信来访记录”上注明。

(5)受理网上举报,承办人应及时打开电子举报信箱,并将举报信件打印。对于政策咨询且能予解答的,要及时从网上予以回复。

(6)对符合受理范围或转交其它部门办理的举报案件,由承办人填写《举报案件登记表》,并在“承办人处理意见”一栏填写承办人的处理意见。经部门领导审签后,应由本部门办理的,由基金监督机构组织查处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对于交办的举报案件,要将举报案件及《交办单》一并交给接办单位,承办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基金监督机构书面报告调查结果。

(7)对不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应告之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将举报材料及《举报案件登记表》、《转办单》一并及时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对于网上举报,经部门领导同意后可直接从网上转到有处理权的部门,并在打印的信件上注明。

(8)对涉及重大问题和紧急事项的举报,应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必要措施。

(9)举报人要求答复本人所举报案件办理结果的,市基金监督机构应当负责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5.办理时限。对举报案件的调查处理,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个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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