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被征地农民参保有新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admin 731 2022-10-03


本市被征地农民参保有新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日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解决被征地农民在参保中遇到的问题。通知自2010年1月1日执行。 《通知》要求,已经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被征地农民,按照相关规定,由区县根据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情况,自行确定补偿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被征地后,应当按照征地人员缴费标准再次缴纳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缴费比例为40%,一次性缴纳15年的费用。缴费全部计入城乡居民个人账户。 已经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被征地后,应当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的缴费标准再次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后在原待遇基础上增加个人账户养老金,增加的待遇标准为征地时缴纳养老保险费除以征地时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被征地农民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次月起按照新核定的待遇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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