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药品目录新增药品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政策问答

admin 547 2022-10-10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药品目录新增药品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政策问答

一、为什么要出台《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药品目录新增药品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答:一是贯彻落实***人社部文件精神,执行2017年版《***药品目录》;二是通过采集相关药品信息,并组织专家评议,进一步扩大医保药品范围,满足临床用药需求,减轻参保人员负担。

二、本次信息采集的范围

答:凡属于2017年版《***药品目录》新增药品范围(见附件),符合***药品目录《凡例》要求,剂型、规格适于临床使用的药品,均可自愿申报药品信息。

三、本次信息采集的内容?

答:通过天津市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与代码管理系统采集下列信息:

(一)天津供应情况:2016年天津市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的采购数量、最低采购价格和平均采购价格(指全年采购金额除以采购数量),2017年1***8月份天津市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最高采购价格和最低采购价格,以及企业承诺天津供应价格(指2017年10月***2018年12月,企业承诺可向全市公立医疗机构正常供应的价格,含配送费用)。

(二)全国供应情况:2016年北京市、上海市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最低采购价格;2017年1月***8月全国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最低采购价格(以下简称“全国最低采购价格”)及所在省市等。

四、本次信息采集有哪些要求?

答:一是参加信息采集的药品企业,应通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证,且从未有过生产假劣药品、重大不良反应事件、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参加信息采集的药品,应在药品代码管理系统录入企业和药品信息并核准通过。

二是企业应承诺遵守我市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有关政策,填报的天津供应价格不高于2017年1月***8月全国最低采购价格,并承诺在2017年10月***2018年12月期间,按照不高于此价格向全市公立医疗机构正常供应。当天津供应价格高于现行全国最低采购价格时,主动申报并同意下调天津供应价格。

三是企业应如实填报信息,如有虚假填报或不按照承诺价格供货等失信行为,将计入企业及药品信用记录,并按照***及我市有关规定处理。多次或严重失信将直接影响企业及药品在我市的采购和医保支付。

五、本次信息采集的时间?

答:自      2017    年    9    月    11    日    9    时   ***      9    月    20    日    17    时   ,相关药品企业登陆天津市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与代码管理系统(http://60.30.83.92:8181/wsba以下简称“药品代码管理系统”,),通过“药品信息采集”功能模块,准确填报《***药品目录新增药品信息采集表》。

六、企业如何申报供应价格?

答:企业申报的天津供应价格,是指2017年10月***2018年12月期间,该药品可向全市公立医疗机构正常供应的最高价格(含配送费用)。企业申报的供应价格应不高于该药品2017年1月***8月,在全国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的最低采购价格。其中,属于政府定价和***基本药物定点生产的药品,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已纳入我市《药品目录》支付范围的药品,是否还需要参加信息采集?

答:本次采集信息将用于研究确定本市《药品目录》新的支付范围。所有符合采集范围和采集条件,且有意愿纳入我市医保报销范围的药品,都应参加本次信息采集。之前已纳入我市《药品目录》支付范围的药品,也应参加本次信息采集。

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信息申报或未按规定申报信息,导致药品无法纳入医保支付,或支付信息与实际不符等情况,由企业承担相应后果。

八、企业申报需注意哪些事项?

(一)如有虚假或不按照承诺价格供货等失信行为将计入企业及药品信用记录。

(二)本次信息采集工作,不接受企业递交纸质资料,全程通过代码管理系统实现。

(三)咨询服务窗口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40号4号楼4层408室;技术支持电话:(022)23399964转8020/8021/8022/8023;政策咨询电话:15022593781、18522865982。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早上9时***12时,下午2时***5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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