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丧葬费、丧葬补助费、救济费支付业务经办审核规范》的通知

admin 693 2022-10-12


关于下发《丧葬费、丧葬补助费、救济费支付业务经办审核规范》的通知

各分中心: 市中心近期重新梳理养老待遇支付相关工作流程,并就经办中的问题与市局养老保险处沟通研究,现将补充修订后的《丧葬补助费、救济费支付业务经办审核规范》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丧葬费、丧葬补助费、救济费支付业务经办审核规范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丧葬费、丧葬补助费、救济费支付 业务经办审核规范

凡按政策规定参加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离退休人员死亡,或其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应一次性支付丧葬费、救济费或丧葬补助费。 一、经办流程 对申领丧葬费、救济费或丧葬补助费的,分中心应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天津市养老保险其它待遇支付审核名册》,查验已故人员的死亡证明和供养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其复印件一并归档。 (一)死亡认定以卫生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为准。对参保单位提供的以下死亡证明,亦视同为办理死亡结算的有效依据。 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存根 2、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加盖死亡注销章的户口簿 3、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失踪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依法被宣告死亡的退休人员) 4、户口簿,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5、临时居住证,居住地的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二)供养直系亲属认定,应根据亲属关系对应的享受条件,分别审核相关证明 1、配偶(夫年满60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者;妻年满55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 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 户口簿或结婚证或街(镇乡)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 □ 街(镇乡)政府办事机构或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无固定收入证明,对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的,还应特别注明“丧失土地,无任何经济来源”; □ 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表》(男不满60周岁或女不满55周岁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子女( 年未满16周岁; 年满16周岁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继续在中学和职业中学就读) □ 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 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表》(年满16周岁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 就读的全日制高中出具的就学证明(年满16周岁但在中学就读); □ 就读的职业中学出具的就学证明和未实行奖学金或助学金制度的证明(年满16周岁但在职业中学就读)。 3、父母(父年满60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母年满55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 户口簿,户籍地的街(镇乡)政府办事机构或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 街(镇乡)政府办事机构或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无固定收入证明。对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的,还应特别注明“丧失土地,无任何经济来源”; □ 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表》(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 记载有供养关系、家庭关系、社会关系等信息的劳保卡片或职工登记表等原始档案。 ■ 已故退休人员有多个兄弟姐妹的,还应由其兄弟姐妹的(原)工作单位出具非供养关系证明;或由其兄弟姐妹户籍地的街(镇乡)政府办事机构或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出具无固定收入证明。 ■ 已故退休人员的父母均健在的,双方均需出具上述证明;一方已故的,还应出具已故证明(如死亡证、加盖死亡注销章或注明丧偶的户口簿)。其中,父或母一方的死亡日期距离退休人员死亡日期不超过6个月的,还应由健在方户籍地的街(镇乡)政府办事机构或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公安部门出具非供养关系证明(与已故方不属于供养关系)。 二、重点说明 (一)供养直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问题 凡家居本市的,应由死亡人员原工作单位向参保地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死亡人员无原工作单位的,由供养直系亲属直接向居住地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凡家居外省市的,供养直系亲属应提供当地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相关病历材料,交死亡人员原工作单位,并由原工作单位向参保地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供养关系转移问题 供养直系亲属分别按6、9、12个月领取救济费的,应相应在6个月、4个半月和4个月后,方可转移其供养关系。 (三)固定收入判定问题 1、凡在退休人员死亡时,属于正常参保缴费(任一险种)、按月领取社会保障待遇、办理营业执照的人员,均可认定其有固定收入,不得认定为供养直系亲属。 2、按月领取社会保障待遇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费和退职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城镇企业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农籍职工养老保险、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等);工伤保险待遇(工伤津贴、工亡抚恤金等);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移交地方管理军队干部退休金和无军籍职工退休金;企业退养生活费;六十年代精简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等。 3、对月领取待遇低于天津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标准的,可视同于无固定收入,认定为供养直系亲属。 (四)本文未涉及的其他事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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