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及放宽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的通知

admin 432 2022-11-02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及放宽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的通知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继续实施失业保险

稳岗返还及放宽技能提升补贴

申领条件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岗位促就业作用,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继续放宽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一)申报条件

申报时在本市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及以上,上年度不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6%)的,参保职工在30人及以下的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的,企业可申报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二)申报形式

企业填写《失业保险援企稳岗补贴申请表》,在本年度内向失业保险参保所在区人社部门提出上年度补贴申请,每年申请一次。企业也可通过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一键申报”系统、天津政务网“网上办事大厅”等渠道提出申请。

(三)审核拨付

区人社部门接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即时反馈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企业面向社会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拟返还金额等情况。

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企业稳岗补贴实名制信息系统”。

(四)返还标准

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返还。大型企业、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参照2020年社会保险费“减免缓”政策企业划分标准执行(详见附件)。

(五)其他事宜

1.关于申报范围。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含民办非企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申报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条件、形式及返还标准参照执行。事业单位不在享受范围。

2.关于负面清单。对审核时属于严重失信企业,淘汰关停、依法破产、被列入破产清算或注销名单的“僵尸企业”,不予发放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3.关于裁员率。裁员率=企业上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企业上年度参保职工平均人数。

4.关于稳岗返还基数。失业保险欠缴的,补缴后可享受稳岗返还政策。单位补缴的上年度失业保险费,可作为返还基数,但补缴的历史欠费、滞纳金和利息不列入返还基数。返还年度已享受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和家庭服务业社保补贴的人员,其单位和个人缴费不再作为返还基数。

5.其他规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与其他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同一年度只能申请享受其中一项。

二、继续放宽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

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7〕15号)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企业在职职工申请补贴时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

三、工作要求

(二)规范经办服务。各区人社部门要按照简化手续、缩短流程、高效便企的原则,规范补贴受理、资格审核等程序,一律不得设定集中申报期。各区应通过“金保二期”系统对申报单位或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就业登记、人员减少、失业原因、劳动合同变更等情况进行审核,不得随意增加申报要件。市人社部门通过后台数据比对方式筛选出初步符合条件企业,按参保区下发企业名单。各区人社部门对名单企业依据政策条件核实,经公示后,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直接拨付资金,鼓励各区采取数据比对等方式,直接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稳岗返还,免除申报程序。

(三)加大监管力度。各区人社部门要加强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对申请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单位进行有效甄别,严防造假行为。市人社部门将采取数据核查与实地抽查相结合等方式,按照不低于各区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企业20%的比例进行抽查。

(四)加强资金管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按季申请预拨、按月结算。同时,按照“谁拨付、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区人社部门在每季度初10日前,填写《援企稳岗资金需求表》报市人社部门。市人社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预拨资金划拨***区人社部门。年末,区人社部门负责核实资金收支结余情况,并于12月25日前将结余资金按原渠道全部退回。

(五)规范核查渠道。各区人社部门要充分认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申报企业信用信息核查工作的重要性,在审核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申报企业信用信息时,须综合运用“信用中国”、“天津市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 、“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比对筛查企业信用信息。各平台的查询结果均须留存备查。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021年12月31日。

附件:各区大型企业名单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202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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