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近期公布10家定点医疗机构违规处理情况

admin 609 2022-11-05


市人社局近期公布10家定点医疗机构违规处理情况

近日,市人力社保部门依法对十家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行政处罚,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天津市河北区月牙河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套用备案医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款第(一)、(五)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17年 9月 20日 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7〕第0052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23253.82元。

二、天津南开天颐和医院

存在伪造、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款第(一)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17年 10月 23日 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7〕第0055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464923.45元。

三、天津市天津医院

存在伪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款第(一)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17年 11月 7日 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7〕第0062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9076.00元。

四、天津河西医华门诊部

存在伪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套用备案医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款第(一)、(五)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17年 11月 20日 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7〕第0066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39566.56元。

五、天津河东钟山医院

存在伪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款第(一)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17年 11月 21日 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7〕第0067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7560.00元。

六、天津市北大港农场职工医院

存在伪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款第(一)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17年 11月 20日 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7〕第0068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55075.00元。

七、天津红桥建桥医院

存在伪造、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款第(一)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17年 12月 5日 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7〕第0069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98437.06元。

八、天津河西津好医院

存在伪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重复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款第(一)、(七)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17年 12月 5日 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7〕第0070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6376.50元。

九、天津和平津萃医院

存在伪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重复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款第(一)、(七)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17年 12月 18日 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7〕第0071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42383.50元。

十、天津塘沽德康堂中医门诊部

存在伪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套用备案医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款第(一)、(五)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18年 1月 3日 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8〕第0003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44624.88元。

摘自: 2018年 1月 26日 《天津工人报》——医保专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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