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65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admin 473 2022-11-10


对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65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办理结果:解决采纳  童丽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因公在疫区工作而受传染病感染的员工给予工伤待遇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治工作,切实保障防治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明确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我局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中也作了相应规定。  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2月21日发布的“复工复产中的劳动用工、劳动关系、工资待遇、社保缴费等问题解答”中明确:《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中明确的相关规定,是在抗击疫情期间,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职业暴露风险高的从事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特殊政策,体现了党和***对医护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关爱。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此外,为激励广大城乡社区工作者不畏艰险、勇往直前,坚决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切实做好城乡社区工作者职业伤害保障,《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8号)明确,对于因履行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病亡的城乡社区工作者,符合《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另据了解,为确保新冠肺炎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医保局、财政部于1月22日联合发文明确,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此项政策规定可有效减轻患者及用人单位的负担。  随着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我局将继续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积极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工伤保险权益。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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