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156号提案的答复

admin 516 2022-11-11


对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156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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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解决或采纳

市工商联:

你单位提出的“0156”号“关于完善社保征缴,减轻民营企业用工成本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函告如下:

一、关于适当降低社保费率的建议

为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本市于2013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先后4次降低职工社保费率水平,总体费率下降超过6个百分点,由原来的48%下降为约41.72%。对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此外本市实施长期护理保险试点,试点期间采取了调剂医保费率的方式筹集资金,未增加企业缴费;2018年本市还实施了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政策,扩大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覆盖面,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按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减轻了企业负担。

今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优化本市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经市政府同意,我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降低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14号),在确保职工各项社保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降低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率,降费力度远超往年。一是从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4个百分点,即单位缴费比例由现行的20%降***16%;二是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从2019年5月1日***2020年4月30日,执行1%的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单位0.5%,个人0.5%);三是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从2019年5月1日***2020年4月30日,一类***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下调20%,调整为0.16%-1.52%。本市职工社保费率下降为约37.85%,其中单位约27.35%,个人10.5%。

二、关于适当降低社保缴费基数的建议

社保缴费基数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水平确定的,随着每年度职工工资水平变动而有所调整。为体现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对社保缴费基数有上下限的规定,主要适用于工资水平高于职工平均工资3倍及低于职工平均工资60%的部分职工群体。2016年底,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发文明确各地要严格执行社保缴费基数政策,不得随意降低企业和个人缴费基数,如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社保缴费基数的下限,与上位法存在冲突。另外,社保缴费不仅直接影响基金的收支平衡和社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也与参保人员享受的社保待遇相关,就养老保险而言,职工退休后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与其在职期间每月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成正比,缴费越多,基础养老金计发水平越高,个人养老账户储存额也越多,将来可领取的养老待遇也相应越高。201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13号文明确,以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本市将按照减轻企业负担的总体要求,予以贯彻落实。

三、关于对5人以下的小微企业实施差异化社保征收的意见

《社会保险法》明确,“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如对小微企业缓缴、减免社保费用,与法律规定不符。为减轻小微企业的用工成本,本市给予了其他社保政策扶持,主要体现在社会保险费补贴、岗位补贴等方面,包括符合一定条件的初创期创业组织吸纳本市劳动者的,可在一定期限内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符合条件的本市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可在一定期限内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本市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可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和岗位补贴;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均可申请享受稳岗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等。

四、关于以国有资本来补充社保资金缺口的建议

目前,本市国资支持社保基金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要求2020年提高***30%,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市国资委自2016年起将国资收益按照一定比例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用于充实社保基金。2016年调入比例为19%(16.2亿元),2017年22%(21.64亿元),2018年25%(25.89亿元),2019年28%(预计40.81亿元),2020年预计30%,截***到2018年底,累计调入一般公共预算63.73亿元。二是按照《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在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按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上市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截***2017年底,上市公司划转社保市值为119.54亿元。

2017年11月,国务院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国发〔2017〕49号),同时废止《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实施办法》,本市暂未列入试点名单。随着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本市相关部门将根据***规定,研究出台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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