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私营企业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私营企业单位不缴纳公积金)

admin 925 2022-07-18


关于本市私营企业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

沪公积金发〔1998〕41号

近期来,本市私营企业迅速发展,在私营企业就业的职工人数不断上升。为了维护私营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等法律、法规,就私营企业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规定如下:  一、 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范围和对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私营企业及其与私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均属于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范围和对象。  二、 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计算  私营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乘以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私营企业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也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乘以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三、 住房公积金缴存办法  私营企业根据第二条规定计算出每一位职工自己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和私营企业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金额。  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私营企业在其每月工资收入中代为扣除;私营企业为职工缴存和代扣的住房公积金,由私营企业自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存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中国建设银行市分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不得逾期缴存或者漏缴、少缴。  职工自己缴存和私营企业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私营企业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列入企业成本。  四、 住房公积金使用  1.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私营企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其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购买住房或偿还住房抵押贷款本息时;  离休、退休时;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  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时。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已存储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由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已存储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纳入市住房公积金帐户。  2. 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私营企业职工,在购买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贷款的条件、贷款的金额、贷款的期限、贷款的利率、担保的方式等根据《上海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3. 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私营企业暂不能申请单位住房公积金专项贷款。  五、 住房公积金管理  1. 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与帐户设立  私营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注册所在地的区、县住房公积金运用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登记,并提供私营企业的职工清单。私营企业在办妥缴存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其注册所在地的建设银行支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  2. 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封存与转移  私营企业发生变更、终止时:  私营企业发生变更时,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原注册所在地的区、县住房公积金运用中心办理变更缴存登记手续。原所属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同时转移或由市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办公室予以封存。但职工符合提取条件时,可以提取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  私营企业终止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原注册所在地的区、县住房公积金运用中心办理注消缴存登记手续,六十日内未办理的,  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予以注销。  职工与私营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  职工因各种原因与私营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其住房公积金帐户由市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办公室予以封存。但职工符合提取条件时,可以提取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  职工重新就业时,其被封存的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到新的工作单位。  六、 私营企业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应遵守本暂行规定。本暂行规定未作规定的,执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的规定。  七、 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一九九八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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