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4年度欠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admin 844 2022-07-18


关于开展2004年度欠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

沪公积金〔2004〕48号

上海市各欠缴住房公积金单位:

为了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实施全面、有效的管理,进一步做好欠缴单位的清理工作,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在今年9、10两个月内,将集中开展全市欠缴单位基数调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参加范围住房公积金缴存***2004年6月份以前的单位均属欠缴单位基数调整范围,但全体职工帐户已封存的单位不列入欠缴单位范畴。  在2004年10月底以前,欠缴单位能将住房公积金缴存***2004年6月份的,则不参加欠缴单位的基数调整工作,而应根据《关于调整200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沪公积金〔2004〕36号)精神作为正常缴存单位进行基数调整。  二、 主要内容欠缴单位进行基数调整主要有五方面内容:  (一) 应确定2004年度(2004年7月***2005年6月)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二) 应按住房公积金年度计算2004年6月份以前的累计欠缴住房公积金金额。  (三) 应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手续。  (四) 应对要求采集、核对的单位和职工有关信息予以补充和修改。  (五) 应配合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做好有关抽样调查的工作。  三、 具体实施    (一) 时间安排欠缴单位基数调整工作自2004年9月份开始进行,10月底基本完成。  (二) 组织实施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统一安排和指导、协调下,由各区县公积金运用中心(以下简称区县中心)承担具体管理和实施工作,市国资委所属仪电、华谊、纺织、医药、电气、有色、轻工、交运、农工商、建材等集团公司对其所属欠缴单位的基数调整工作做好宣传发动、落实任务、审核汇总等工作。  (三) 单位操作事项 1. 收到通知后,在各区县中心或集团公司规定的时间内,携带好三寸软盘(最好是U盘)到单位公积金帐户所在地的区县中心领取文件资料和盘片。  2. 填写《欠缴住房公积金单位情况登记表》、《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表》(含已有帐户职工和新增职工两张表)、《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汇总表》(有条件的单位应使用盘片录入《明细表》和《汇总表》所规定的字段内容)。  (1) 确定职工2004年度的月缴存额。根据《关于调整200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沪公积金〔2004〕36号)的有关规定,确定2004年度(2004年7月***2005年6月期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2) 计算历年度职工的欠缴额。根据历年基数调整文件的有关规定,按年度对每个职工的欠缴金额进行计算,计算过程中,应对每个职工的欠缴月份、月缴存额仔细核定,并尽可能经过职工确认。在计算月缴存额时如需降低缴存比例的,则须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批通过后才能按降低后的缴存比例计算月缴存额。如单位计算历年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按照每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统一为职工计算月缴存额。  3. 应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2004年度及其以前年度的缓缴手续。  4. 将填写好的表格(使用盘片操作的需将盘片中的表格打印出来),经单位行政和工会盖章,有上级单位的欠缴单位须经上级单位审核后(市国资委所属部分集团公司的欠缴单位须经集团公司审核),将基数调整资料报送到单位公积金帐户所在地的区县中心;无上级单位的欠缴单位直接将基数调整资料报送到单位公积金帐户所在地的区县中心。有关基数调整资料由单位、上级单位、集团公司(市国资委所属部分集团公司)、区县中心各留存一份。  5. 完成以上工作后,携带盖章后的《欠缴住房公积金单位情况登记表》、《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表》(含已有帐户职工和新增职工两张表)、《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汇总表》(使用盘片的须带好盘片)及单位2003年度资产负债表、《住房公积金登记证》交区县中心审核。  6. 在基数调整期间,单位应对盘片中职工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进行仔细核对,如有疑义的,可按照个人信息补充和修改的日常业务办理要求和途径到单位帐户所在地建行区县支行直接办理此项业务。  未按以上事项进行基数调整的欠缴单位,由区县中心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报特殊挂帐。单位被特殊挂帐后,单位职工的提取业务将被暂停。  (四) 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批事项    1. 申请条件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应是经济效益差,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等于或低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申请缓缴的单位,应是严重亏损,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  2. 审批程序    (1) 2003年度及其以前年度(1999年7月***2004年6月)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的审批: 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商同级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由职工集体签名)提出降低比例或缓缴的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审核同意,报单位帐户所在地区县中心审核;无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的,直接由单位帐户所在地区县中心审核。  (2) 2004年度(2004年7月***2005年6月)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的审批: 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商同级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由职工集体签名)提出降低比例或缓缴的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审核同意,报单位帐户所在地区县中心;无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的,直接报单位帐户所在地区县中心,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由区县中心统一报送)后,最后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3. 单位申报材料    (1) 《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2003年度及其以前年度用老版本的表格;2004年度用今年新版本的表格);    (2) 申请年度的上一年财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3) 经有关部门核定后的工资基数有效证明和《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工资总额核定表》。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00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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